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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代理法律关系

2014年02月17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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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殊性在于由三方当事人相互关系组成。其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为代理的内部关系;本人与第三人之间、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为代理的外部关系。代理的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而代理的外部关系是内部关系的目的与归属。

  代理由三方法律关系组成。

  (1)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代理权关系包含一个关系和一个行为。一个关系指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是基本的法律关系,通常表现为委任、合伙、雇用等契约关系。一个行为指本人对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基础关系与代理权授予构成了代理关系的前提。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关系。代理行为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借助第三人才能完成。代理人虽以自己的独立意思与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但并不是该法律行为所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的效果直接归属与本人与第三人。

  (3)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效果关系。这是代理关系的目的与归属。在有效代理中,代理行为所建立的任何契约关系均存在于本人与第三人之间,代理人对第三人既不承担责任,也不享有利益。对此,两大法系国家并无异议。因此,在代理活动中,本人与第三人虽没有直接意思表示之合意,但本人仍将承受该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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