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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2014年02月17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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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各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都规定了一定的条件。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型企业,规模又一般较小,所以大部分国家规定的设立条件都较为宽松,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等,“一元企业”都很常见。

  ★中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必须不是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如国家公务员、公职人员等)。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在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或“有限责任” 的字样。

  (3)有投资者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转于自考365)

  (二)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相对简单,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为提交设立申请文件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两个环节。

  在中国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先由投资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者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验资证明等文件。委托代表人申清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者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登记机关应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美国对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的规定更为简便易行。注册申请人在缴纳注册申请费,并填报投资者、企业名称、经营地点等注册登记事项后,经投资经营者签名缴纳注册费后,即完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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