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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政治学概论考点:民主集中制原则

2013年12月09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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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构中的体现

  1、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社会主义国家是人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机构的建立和建设,必须遵循人民主权根本人民主权根本原则,以人民民主为基础,获得人民支持和拥护,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这具体表现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必须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保证国家机关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依法进行权力制约。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权力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它在行使立法权、重大总是决定权以及执法监督权和对一府两院活动与工作监督权的同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行政权、审判权与检察权、武装力量领导权以国家元首权都贪污明确划分,使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力,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这样,保证国家机关之间实行合理分工,协调动作,并进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和法制监督,保证国家权力机关集中统一行使权力,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依法行使用权权力时建立制约机器有活力地运转,便于各国家机关有效地进行工作,并不断提高效率。

  3、保证立法和决策民主化和执行的集中化与分工责任制。国家机构的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要民主,更要集中。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做出其他重要决定,是集中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体现人民民主;法律和决策的执行,必须实行政令法令的统一,必须保证行政权、司法权行使的集中统一,并实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严格责任制,以保证行政机关顺利高效地工作,严格有效地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做出的决定,从而使整个国家机构做到分工负责,各行其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立法、决策更重要的是民主。举例2005年国务院要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税起征点,各省代表汇聚北京阐述各自观点。人大常委会立法机关倾听各方代表的意见,综合平衡后提出修改方案。

  4、保证合理划分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和管理权限,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按照这一原则,在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既要有高度统一的中央集权,又要有适度的地方分权。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既要保证中央权威,使政令统一和畅通,又要发挥地方的一定自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合理地确定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设置,合理地划分二者的职权范围、管理权限,以发挥全部国家机构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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