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自考公文写作与处理考点:公文的特点
公文,是在机关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是各级机关与组织行使法定职权,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工具,具有很强的现实效用性。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定的作者
法定的权威
特定的效用
规范的体式
规定的处理程序
1.公文法定的作者指的是发文的名义。也就是说,公文主要是以机关的名义或机关的某一部门的名义制发的。这些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发文件的机关、部门或单位,称为行文单位。
■机关的发文有时也用国家领导人或机关首长的名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国务院总理令以及机关首长对所属工作人员的任免令(或任职通知)等。
■用领导人作为发文的名义,并不是以他个人的名义出现,而是代表他所在的机关的身份来发文的,也是法定的作者。
2.公文有法定的权威。公文既然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传达意图、办理公务、记载工作活动而制发的。这就必然要赋予公文以机关喉舌的地位。也就是说,公文可以代表机关发言,代表制发机关的法定权威。
3.公文有特定的效用。公文的特定效用是指公文的现实效用,是公文制发机关的法定地位所赋予的。从每一份具体的文件来说,都有它本身的特定的现实效用,代表它的制发机关所赋予的法定效力和作用。
公文所具有的特定效用是有一定的时间性的。任何公文都不是永远有效的。虽然有的公文具有历史文献价值,但从总体上说,它还是着眼于现实效用的。
公文在现行工作中形成,在现行工作中使用,为推动现行工作服务。一旦它们的现行使命完成,那些对日后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就将转化为档案保存,对今后的工作仍然起着查考、凭证作用。
4.公文有规范的体式。为了维护公文的法定性、权威性与严肃性,并便于进行公文处理,在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公文处理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对公文的体式作出了统一的规定,提出了统一的要求。
5.公文有规定的处理程序。公文的制发和办理都必须经过规定的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