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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劳动法”知识点汇总(6)

2012年08月10日    来源: 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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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技术考核的种类

  (1)录用考核

  (2)转正定级考核

  (3)上岗、转岗考核

  (4)本等级考核

  (5)升级考核

  (6)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102、国家对职业培训成效的权威认可,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制度。

  103、经公证的技术鉴定证书还是劳务输出,公民境外就业的有效证件。

  104、多层次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建立基本保险、用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个人建立储蓄保险。

  105、保险基金的筹集目前遵循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原则上以省为范围实行统筹和统支,允许基金中的积累部分有限度地投入营运。

  106、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1)劳动能力丧失 (2)劳动能力暂时中断 (3)劳动力使用中断 (4)职工死亡

  107、各项保险待遇的确定和支付,均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授权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件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 伤残鉴定结论为合法依据。

  108、我国风险事故依伤害的具体形式不同,分为:负伤、疾病、残废、死亡、生育、衰老、失业七种,依导致风险伤害的原因不同,划分为:因工、非因工、生理变化三类。

  109、“因工”的范围包括:(1)执行日常工作任务和行政指派的工作(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行政指派而从事对企业有得的工作(3)从事发明和技术改造工作4见义勇为(5)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6)职业病。

  110、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的“因公”条件 (1)在上下班必经的路线上 (2)在上下班法定的时间内 (3)只能是机动车辆的交通事故 (4)本人无责任或非主要责任。

  111、不属于“因工”的范围:(1)犯罪或自杀、自残 (2)打架、斗殴 (3)蓄意违章

  112、因工负伤的医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113、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间内享受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11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给予3——24个月医疗期;劳动合同制工人,给予3——12个月医疗期;临时工制工人的医疗期不超过3个月。

  115、残废的等级: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16、因工死亡(含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按企业平均工资3 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费,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依人数按死者工资的25——50%的比率定期发给抚恤费非因工死亡:按企业平均工资2 个月的数额发人丧葬费,对其遗属按人数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死者6——12个月工资数额的救济费。

  117、离休是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所规定的离职休养待遇。

  118、正常情况下的退休,男性60(干部60),女性50(干部55周岁),并连续工龄达到10年,特殊情况下的退休是,男性55,女性45连续工龄达到10年。

  119、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

  120、实施失业保险的范围包括:(1)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 (2)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或依规定停产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3)按照规定参加保险,交费时间满一年 (4)非困本人意愿终止劳动合同 (5)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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