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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2)

2012年07月11日    来源: 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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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名词解释

  1、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报及戡 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委任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3、准用性规范——是指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4、行政法律关系——中家行征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行政关系,以过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从而个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的,就成为行政法律关系。

  5、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会一定款项、特定物功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6、国家承认——是中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7、更惠国代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民的待遇。更惠国待遇一般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协定中的更惠国条款给予。

  8、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的其国际法律人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别国(一国或多国)的情况。被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取代别国的国家称为继承国。

  9、保险法——调整因保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债权人会议——是指有破产程序中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11、临护——是每时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方面的佥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12、法人——在民法上是除自然人民外的加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民法通则规定,在我们,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务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3、民事法律行为——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即公司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三、简答

  1、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是指国家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有根据,司法有准绳,公民活动有章可循,行为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3)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是指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4)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是指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了法律,必须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

  1)社会主义民主是供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它不仅包括政治方面,而且还包括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

  3)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的,因为它是建立在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

  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4、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精简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体现

  1)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方面,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表现为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主间,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在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的关系不方面,表现为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同是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也应尊重地方和下级国家机关的意见,充分发挥它们的主动、积极性。

  6、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因为: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首先,从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来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直接反映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社会主义劳动者以及拥护社会主认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我国政权中的地位。

  其次,人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的权力来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代表人民全权行使权力的机关。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了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7、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性质与任务

  1)性质: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由过去四个阶段的聪明发展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更广泛的联盟。

  2)任务:今后一个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一切可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服务,为促进“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服务。

  8、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此原则有两重含义:

  1)一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三面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二是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才能分别行使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些权力,如果非法行使,就是违法犯罪,就要受法律追究。

  9、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适用的比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简易程序有如下特点:

  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由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

  1)对贪污可能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外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0、调解的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用调解的办法解决民间纠份和民事案件,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

  2)调解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不得强迫双方或任何一方达到调解协议。调解书发给双方娄事人后,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必须合法,是指既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实体法,也必须符合有关的程序法。调解可以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中进行,但是离婚案件除外,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调解未能过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不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11、民法对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方法

  1)确认所有权

  2)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

  3)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

  4)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

  12、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管辖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呈案件为: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更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四、论述

  一、法律和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的的关系是: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1)法律的本质和特征都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在阶级社会中,经济关系是通过阶级关系表现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是现实经济关系即经济基础的代表者。对它们来说,维护这种经济基础是生存的根本。因此,作为它们意志集中体现的法律,必然以这种经济基础的要求为转移。

  2)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基础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形态发展,相应地,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也跟着变化。

  3)应当指出,法律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不意味着经济基础是唯一决定的因素。正因为如此,处于同一经济基础和相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不同国宛,法律往往呈现千差万别的情况。当然,这种交互作用都是在经济因素更终地志决定作用的情况下发生的。

  2、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1)法律对经济基础的能动的反作用的力量,是很强大的。生产力是社会发展更活跃、更革命的因素。法律对生产力的影响,要通过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来实现。如果法律所保护的生产关系在当时是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那么,这种法律就对社会发展起着推动的作用,因而具有进步性。反之,如果法律所保护的生产关系,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那么,这种法律就会对社会发展起阻碍的作用,因而具有保守性差或反动性。

  2)法律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是法律自身相对独立性的重要表现。

  二、我国社会主主义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都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二者的关系实质上就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与全体人民的关系、党与国家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1)社会主义法律要根据党的政策来制定,是党的政策的定型、条文化、具体化。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也要熟悉和体现党的政策的精神实质。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法律具体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便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了解、遵守和执行党的政策

  3)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党的政策体现为法律后,就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成为各种组织和休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4)由于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就使党的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得到党的纪律的保证,而且还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所以,法律对贯彻党的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实现党的政策的更有效的手段之一。

  2、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并不是说政策就等于法律。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及全体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

  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法律则由中国制定或认可;

  3)党的政策更多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原则的指导性,而法律的制定比较明确、具体和详尽;

  4)党的政策仅对党组织和党员有约束力,而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而法律则对一切公民都具有国家强制性;

  5)党的政策的内容极为广泛,不是所有党的政策都有必要通过中国家定为法律,使人人遵守。

  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现象 ,既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也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

  三、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

  资产阶级法律是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是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资产阶级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1、宣布私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资产阶级的宪法和法律普遍地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中就包括资本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限剥削,以及通过资本间的自由竞争而实现的财富的无限积累。下由于拥有雕塑的只是少数资本家,而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者没有或很少有财产,因些,法律上有关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规定不过是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已。

  2、确认契约自由

  首先资产阶级中家用契约来调整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关系,这就意味着让工人“自由”地出卖劳动力,资本家“自由”地购买劳动力这个特殊商品;就是把资本家的意志强加给工人,从而保障资本家从工人身上榨取剩余价值;

  其次,在资本家之间,契约自由意味着交换产品、原料、设备等的自由,也就是保证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保证弱肉强食。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与中世纪的等级特权相比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也应看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一口号的局限性和虚伪性。

  首先,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权利的多少,实际上是按照资本的多少来区分的;

  其次,资产阶级一方面规定公民的某些自由平等权利,另一方面又巧妙的对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作出种种限制,使之实际上化为乌有;

  再次,痪产阶级国家的司法人员和律师大都是为资本家的利益忠实服务的。

  4、确认法律原则

  对资产阶级的法制原则,一方面应看到它反封建的历史进步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它的阶级本质和局限性,资产阶级之所以需要法制原则,从根本上说是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特点决定的。

  四、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必须遵循的原则

  1、从实际出发

  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这是这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制定法律从实际出发,就要做到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国际密切结合起来,既要求完整地、准确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般原则,又要求能运用这些原理来分析、提出和解决立法工作中的种种问题。

  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群众路线是我们的根本工作路线。在制定法律时,要做到准确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实现人民的利益。这就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广泛的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吸收他们参加者法律制定工作,使立法工作真正建立在总结人群众的实践经验基础之上。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坚持原则性,否则,立法工作就会迷失方向,法律的性质就会改变;但法律的制定又要求在原则允许的限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问题作出灵活的规定。原则性是主要的、决定性的,灵活性是原则性的体现但没有灵活性,原则性也不能得贯彻和落实。

  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指的是一个法律文件一经制定并付诸实施,就不能轻率地予以变更。如果朝令夕改,废立无常,就会损寄存器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保持法律的连续性,指的是被取代了的那个法律和新法律之间的承接关系。

  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是相对的,因为社会总是向前发展的,社会发展变化了,法律也要相应原变化,适时地进行立、废、改,否则就不能发展法律就有的作用。

  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

  社会上义民主和社会主久法制是不可分割的,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经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在整个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社会主主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民主同法制相比是第一位的、决定性的。

  1)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主饶主的间而产生的。只有当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才能使自己的意志上繁荣昌盛为法律,才能建立起自己的法制。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是以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为前提的。

  2)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社会主义国家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相结合的国家,这就决定了作为治国工具的法制必须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尤其是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可见,法制的性质取决于民主的性质;法制作用的大小,是和民主的发展程度完全一致的。

  3)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这是因为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制定出反映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得到 人民的拥护并为人民自觉遵守。民主的范围越扩大、民主的内容越丰富,法制也就越健全。法制的发展程度,完全取决于民主发展的状况。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只有借助这种段和形式,才足以表示这种确认具有更高权威性和民主成果的不可侵犯性。

  2)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向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指明,怎样做是符合民主要求的,怎样做是违反民主要求的,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3)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法制既要对为很低极少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也要惩治人民内部的违法犯罪分子,以捍卫社会主义的民义制度。

  总之,必须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结合起来。离开民主讲法制,法制就失去依据;离开法制讲民主,民主就失去保障。

  六、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目前的国家机构体系由以下几类国家机关组成:

  1)国家权利机关。

  它包括更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更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上级国家权力机关与下级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为监督关系。

  2)国家主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更高是国行政机关报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更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地方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属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与下级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为领导关系。

  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即中央军事委员会。

  5)国家审判机关

  即人民法院。包括更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上级国家审判机关与下级国家审判机关为监督关系。

  6)国家检察机关

  即人民检察院。包括更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国家检察机关与下级国家检察机关为领导关系。

  七、宪法实施的保障

  宪法制定后能否真正得到实施,是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能否得到发展和健全的重大问题。因此,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表现在:

  1、宪法自身的保障

  1)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

  2)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

  3)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2、普通法律的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但如果没有普通法律把宪法确立的原则加以具体化,宪法的规定就无从实现,在保证宪法实施方面,普通法律的作用是不用忽视的。

  公仅有普通法律的制定是不够的,重要的要使法律真正得到实施。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在保证宪法的实施中,关键的因素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社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负有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直接责任。

  党还要领导全国人民认真学习宪法,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宪法家喻户晓,并成为全体人民的更高行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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