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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贸易实务(三)”笔记(19)

2007年06月1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援助的方面主要为:

  1.考察和估价各种自然资源;

  2.考察和评价制造业、商业和出口的潜力;

  3.促进本国和外国资本投资;

  4.培训各种专业人才;

  5.转让技术、促进受援国技术的发展并增强其自力更生的能力。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简称贸发会议(UNCTAD),是联合国的直属机构,于1964年设立。

  宗旨:

  1.进国际贸易,特别是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贸易发展;

  2.定国际贸易和有关经济发展问题的原则和政策;

  3.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就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谈判;

  4.检查和协调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在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的各项活动。

  第12章 合同、代理和出口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贸易活动中首先遇到合同的签订。对合同的概念,你是否清楚?

  1.在大陆法系,合同是指平等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在英美法系,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为一项义务。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的解决都离不开对各国合同法规定的了解。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怎样?

  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它们的合同法大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或者是单行统一的合同法。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同法的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且主要是判例法(或日不成文法),当然现在也有一些制定法。

  我国的合同法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的。

  国际货物贸易中,调整其关系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1.1964年的两个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公约》。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或销售)合同公约》的宗旨及其适用范围:

  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的友好关系。

  适用于: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货物买卖。所谓货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通常指有形动产(不包括无形物)包括尚待生产制造的货物。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

  A.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B.船舶、飞机、汽垫船的买卖;

  C.电力的买卖;

  D.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E.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F.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G.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C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凡公约未适用的问题,可依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

  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及其构成应具备的条件:

  这种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有确定内容的一些规则。构成惯例应具备下述条件:

  1.某一规则在国际上被反复使用过,具有普遍知道的性质。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港口或某一时用于合同的规则,不能作为惯例。

  2.该规则应具有确定的内容,可用以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行为规则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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