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贸易实务(三)”笔记(20)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
1.国际商会在1935年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于1932制定的《华沙一牛津规则》。
3.美国商会等1941年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怎样?如何适用?
1.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国际公约,它们并不具有普通的拘束力。
2.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
3.当合同既不适用某个国内法,也不适用国际公约时,才考虑合同的性质应适用的惯例。
FOB、CIF、CFR是三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它们的关系怎样?
这三种传统的常用贸易术语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
1.共同点:
a)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只适用海运与内河运输);
b)交货地点相同(均在指定装运港,都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装运港的船上);
c)交货方式相同(货交承运人);
d)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货越船舷后,由买方承担风险);
e)办理进出口清关和过境运输海关手续的责任与费用负担相同(出口清关均由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清关和过境运输海关手续均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
2.区别:
a)办理货物运输和保险方面的责任与费用负担不同;
b)费用负担的关键点不同。
与FOB、CIF、CFR对应的三种通用的术语FCA、CPT、CIP有何关系?
1.共同点是:
a)交货方式相同;
b)办理进出口清关和过境运输海关手续的责任与费用负担相同;
c)相互对应和贸易术语的基本原则相同。
2.区别是:
a)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前者只适用于海运与内河运输,后者适用各种运输方式);
b)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前者货越船舷,后者货交承运人);
c)单证种类不同(前者所产生的运输或保险单证只包括海运和内河运输方面的单证,后者包括各种运输方式方面的单证);
d)承运人签发运输单证和时间不同(前者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的海运或内河运输单证,后者要求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时即签发运输单证)。
何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有何特征?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应满足以下条件:
A.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
B.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C.合同内容合法;
D.具备法定形式。
3.其特征:
a)具有国际性(或称涉外因素);所谓国际性,可以有很多标准,如:A以当事人营业地为标准;B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准;C以行为发生地为标准;D以货物跨越国境为标准等。
b)其客体是跨越国境流通的货物;
c)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大;
d)适用法律多样。
营业地:通常是指一方具有的永久性从事商业交易的场所,不包括临时性的或为某一特定交易进行谈判或洽谈的地点,如办事处。
订立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关于合同形式的问题,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货物买卖合同均采取不要式原则。
2.不要式原则意指合同无需按特定形式和手续订立。即使用书面形式要求,也是以书面作为合同存在的证据,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如行为方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在国际贸易中,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个人、法人、国际组织和国家。
据199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只有经过国家有关机关的批准,授予其外贸经营权的特定企业法人或组织才能从事外贸活动,才能与外商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凡未经法律授予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组织一律不能从事外贸活动,其出口或从外国进口所需物品均应通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组织代理。
此外,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合同当事人还有特殊要求。根据公约规定,适用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分处不同国家。此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公约的成员国领土上。
2.在上述情况下,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两上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或一方是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适用公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