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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4月自考“知识产权法”选择题总汇(4)

2007年04月1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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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著作权的保护

  51. 著作权法:第五十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52.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53.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4. 著作权法: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55.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第九章 专利权概述

  56.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57. 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授予波尔多市一市民以15年制作各种色布的垄断权,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更早的一种专利。

  58.现代专利制度鼻祖——英国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规》。

  59. 专利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60.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61. 专利法: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十一章可专利性

  62.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63.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64.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65.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取得

  66.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67. 专利法: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8. 专利法: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69.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70.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71.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72.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又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即《专利合作条约》)。

  73. 专利法: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74.美国于1836年首创了审查制度,规定具有新颖性又符合实用性的发明,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是专利制度的一大改革。

  75.到20世纪50年代,国际上形成了两大专利体系:审查制和不审查制。

  76. 1963年荷兰创立了“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77.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78. 专利法: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79.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80. 专利法: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8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四)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82.专利法: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83.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更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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