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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类“合同法”复习指导(2)

2007年06月29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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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本章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合同的成立是指计约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此时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即合同是否生效还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合同的成立一般应具备订约的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以及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订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即要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向特定的受约人发出;内容须特定等。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生效时间上,尽管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在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新闻发言人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回要约及变更要约的内容。当然法律也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回或撤销要约,但均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要约对于受要约人同样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受要约人只能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合同的成立要求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井以适当的方式到达要约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与要约一致,即承诺不能修改要约的实质内容,但不包括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修改。修改要约实质内容的承诺,视为新要约。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具体合同的成立方式包括协商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同样,与要约一样。承诺也可以撤回或撤销。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承诺是时要约的承诺,对于要约邀请则不是承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叫引诱要约。它是一种事实行为。小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对实践中常见的一些事实行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投聘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等,应做到能清楚地判明它是属于要约或要约邀请。

  总之,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与此同时合同法进一步要求合同当事入在订立合同时应奠定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理解要约制度的全部内容、注意要的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理解承诺制度的全部内容。把握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的成立及具体条件;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合同成立的方式等。(2)重点及难点问题: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要约邀请的概念及其与要约的区别:如何判断某些事实行为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要约的生效时间及存续期间;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失效的概念及原因;承诺的概念及其条件;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的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我国合同法确认的缔约过失类型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学员应在学好本章理论的基础上。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注意本章内容与其他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做到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题和案例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内容,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就是合同当事人所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一般来说,一个有效的合同。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具备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款;三是根据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应具备的条款;四是当事人约定的条款。上述均可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并非是说合同就是上诉条款的简单罗列;具体合同不同,所包含的条款也不同。只不过加上述条款在合同中出现,可视为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此外,合同的成立,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表达。作为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合同有门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注意了解台同内容、合同形式的概念、理解合同内容与合同条款、合同权利义务相互间的关系了解合同形式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影响。掌握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的义务内容。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内容的基本涵义;台同形式的概念及具体形式。(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权利、合同义务与债的关系;怎样理解合同权利的内容;怎样理解合同义务的内容;如何从合同的内容上宙查和判定合同的效力;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勺的影响如何;草拟一份合同。此外,学员应注意本章知识与其它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案例分析、草拟合同义本是本章的难点问题。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本意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合同法通过时合同的确认,从而维护正常的交易关系。因此,合同是否有效。不仅关系到法律是否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任何有效的合同,都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既行为人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合同形式。当然,由于交易活动是复杂的,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的条件或附期限。

  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合同会门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适当,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合同应归于无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现的强行性规定等的合同,均属无效。并且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自始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过去我国相关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确认范围过,宽泛,致许多合同仅因欠缺个别要件而被归于无效,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调整。

  补正就可以履行并达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的的合同因被宣告无效而无法履行,影响了交易活动的进行,为此,合同法在明确厂合同无效的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两类合同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权利而达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这类合同通常是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从表面上看,好象合同已具备了有效的条件,其实尚待权利人追认,其后果是权利人承认。合同生效,否则,该合同将被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二是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撤销权是由当事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主动撤销合同。当事人申请撤销的,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当事人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不申请撤销。仍可履行。当然,合同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部分无效如不影响主要部分履行的,法律允许当事人履行其有效部分。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效力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及意义,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了解并能运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把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和返还财产制度。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本概念:合同生效、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处分权行为、无效合同。本人、相对人、欺诈、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等。(2)重点及难点:合同生效的内容;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的生效要件;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涵义;附条件合同中对所附条件的具体要求;附期限合同中关于所附期限的具体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表现形式;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补正的不同;无效合同的特征;无效合同的范围;如何审查和制定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当事人如何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如何理解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合同有哪些特征;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方式如何;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及溯及力的规定等。

  同时,学员应特别注意本章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要求能运用本章知识和相关章节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因为任何形式的合同案例、均会涉及合同有效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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