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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新版经济法概论笔记(法学类)第九章2

2007年05月1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4)再贴现率:

  a. 概念:是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反映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意图所制定的利率 .

  b. 调整其的目的:在于影响商业银行准备金及社会的资金需求。

  c. 特点 :它是一种短期利率

  它是一种官定利率 ,它不同于市场利率

  它是一种标准利率 或更低利率。

  d. 缺陷:从货币供应量来看,它不是一种理想的控制工具

  缺乏弹性

  4、再贷款制度:

  (1)概念: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

  (2)作用: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 ,影响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取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和可使用额度,使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发生变化。

  再贷款利率的调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宣传货币政策变动的一种有效方法,它能产生预告效果 ,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的预期。

  (3)我国再贷款制度的内容 :

  a. 再贷款的条件和期限: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账户的金融机构 ,方可成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

  再贷款期限较短,更长不得超过1年。具体划分为20天内、3个月内、6个月内、1 年期4个档次。

  b. 再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见教材第277面,要求理解记忆)

  人民银行对再贷款的管理 :(见教材第277—278面,要求理解记忆)

  5、公开市场操作制度:

  (1)概念: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

  (2)作用:它是中央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 ,是货币政策的一种基本工具。

  (3)特征:具有公开性和平等性、具有灵活性、具有主动性。

  (4)我国关于公开市场操作的规定:

  a. 公开市场操作的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根据货币供应量以及市场汇率等指标的变化 ,决定公开市场操作的具体动作。

  b.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国债和外汇

  c.公开市场操作的对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同金融机构买卖国债、外汇开展公开市场业务 .人民银行买卖外汇的操作是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对象主要是银行,人民银行不对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买卖外汇。

  d.国债公开市场操作的交易方式 :国债采取买卖和回购的交易方式进行。债券交易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包括数量招标和利率招标。

  e.外汇公开市场业务的清算: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实行集中清算

  五、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1、商业银行法概述:

  (1)商业银行是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调控受体。

  a. 商业银行概念: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b. 商业银行既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主体,又是金融宏观调控关系中的调控受体,直接影响着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

  (2)商业银行经营原则 :

  a.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三原则”即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 .

  b.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c.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 .

  d.开展信贷业务 ,严格审查贷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 .

  e.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

  f.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 ,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

  (3)商业银行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业银行组织关系和经营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1)设立:

  a. 设立条件: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法律规定更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b. 注册资本: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更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 银行的注册资本更低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更低限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c. 设立程序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d.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商业银行是采取 《公司法》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3)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

  商业银行设股东会(服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可聘任总经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设立监事会。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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