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法学”复习笔记(19)
继承权的丧失 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必须具备条件
1继承人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2须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必须具备条件
1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
2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财产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继承权的行使 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
继承权的放弃 即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用,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 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及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 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特征: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
4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在继承开始后,应当首先适用遗嘱继承;在不能适用遗嘱继承方式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1配偶
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续子女)
并不是所有的续子女都有权继承续父母的遗产(抚养关系)
续子女都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续父母)
4兄弟姐妹(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续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特征:法定性 强行性 排他性 限定性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父母、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后女婿。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 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条件:1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2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须代位人未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转继承 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
转继承的特征:1转继承时在继承开始后因参加继承的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一种法律现象。
2转继承时继承人于实际继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
3转继承时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承受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两者的性质不同 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主体不同 适用的范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