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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复习笔记(5)

2007年05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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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机关的种类:法人的权力机关  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如股东大会)

  法人的执行机关  是执行法人权力机关决定的机关,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如董事会)

  法人的监督机关  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能得以实现的机关。(如监事会)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责任人。

  法人的财产  是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

  法人财产的特点: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拥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2法人的财产是与其组织、发起人或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法人的责任  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法人责任的特点:1法人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人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责任是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法人的设立  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

  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

  法人设立的原则:1特许设立主义  法人的设立须经国家立法和国家元首的许可。

  2许可设立主义  又称行政许可设立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3自由设立主义  又称放任设立主义,即对法人的设立国家不作任何干预,一任当事人自由设立。

  4准则设立主义  是指法律规定设立法人的条件,设立人可按此条件设立法人,而不必经行政机关许可。

  5强制设立主义  是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设立的政策。

  法人设立的方式:命令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捐助设立

  法人设立的条件:1有发起人或设立人  2须有法律依据

  法人资格的取得: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须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

  法人的变更  是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

  法人组织的变更包括:法人合并  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法人分立  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的终止  又称法人的消失,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企业法人终止原因: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如分立、合并)

  法人的清算  是指于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清算组织  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

  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的条件

  非法人组织的种类:1成立的目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2其成立是否需要办理登记――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

  合伙  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合伙的特征:1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4合伙是合伙人共同享受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组织

  合伙的分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

  合伙人的自然属性――个人合伙、单位合伙

  合伙的目的和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其他合伙

  合伙的内部关系:1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和管理使用合伙财产的权利

  2合伙人有合伙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3合伙收益的分配权和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

  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对外代表合伙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入伙  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

  退伙  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不再为合伙人。退伙分任意退伙和法定退伙。

  合伙的解散  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终结,合伙人间结束合伙关系。

  法人的分支机构  是指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的特点:1法人分支机构是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

  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

  3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

  3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经营单位的

  2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

  3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

  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5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保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保经营户法律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

  2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保合同从事商品经营

  3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

  4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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