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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复习笔记(15)

2007年05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和从债

  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债的发生

  债的发生  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新。

  债的发生原因:合同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侵权行为 缔约过失

  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得或者约定得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得法律事实。

  作为债的发生根据得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得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得成立要件:管理他人事务 有为他人利益管理得意思 没有法定或约定得义务

  无因管理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义务 通知义务 保管与结算义务

  无因管理本人的义务:偿还必要费用 补偿损失 清偿必要债务

  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其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须一方受有利益 须他方受有损失 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须无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一、应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

  2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当事人依法虽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

  1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的财产

  4因不法债务交付的财产

  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债的效力

  债的效力  是指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债的效力分类:债的效力是否涉及一切债的关系――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

  债的效力的内容――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

  是否涉及第三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债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债的履行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 履行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包括:注意义务 告知和通知义务 照顾义务 协助义务 保密义务 不作为义务

  债的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 诚实行用原则

  债务不履行有四种形态: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给付迟延。

  给付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时,其效力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

  2债务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3在合同之债,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二、在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时,其效力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

  2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

  给付拒绝的法律后果:1对于已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对于未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不必等到履行期届至时再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即时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因债务人拒绝履行所造成的损害。

  3再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即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给付延迟的构成要件: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给付须可能 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给付延迟的法律后果:1在合同之债,债权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接受强制履行。

  3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4对迟延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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