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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复习笔记(16)

2007年05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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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完全给付的构成要件:须有履行行为 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当 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1对于在清偿期内尚可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给付的责任;如补正的给付已过清偿期间,债务人就补正的给付负给付延迟的责任。

  2对于不能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受领  是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

  受领延迟  又称债权人延迟,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受领或客观上不能受领。

  受领延迟的构成要件: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债务已届履行期

  债务人已提出履行或已实际履行

  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若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受领延迟而发生费用增加或受到其他损害的,可以要求债权人予以赔偿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以陷于延迟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 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债

  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 以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为要件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 是指对于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保障。

  债的担保的特征: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自愿性、明确的目的性

  债的担保的方式有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

  保证  是指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证的特征:1保证本身是一种合同关系,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从属性的合同。

  2一般的保证合同虽然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密不可分,但保证人并非主债当事人

  保证的成立条件:1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人

  2保证人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3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证的方法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

  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未约定的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给第三人,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更高额保证  是指保证人于约定的更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保证。

  保证的消灭:主债务消灭 保证责任期间届满 保证合同解除 保证责任免除

  保证责任法定免除情形: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务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5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定金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性质:证约性质 预先给付的性质 担保性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的成立条件: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定金的给付标的原则上为金钱,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也可以给付代替物作定金。

  定金的效力:证约效力 充抵价金或返还的效力 定金罚则的效力

  债的转移

  债的转移  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者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

  债的转移的方式:债权让与 债务承担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债权让与  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

  债权让与的条件: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下列债权不得让与: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基于特别信任关系而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

  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

  公法上的债权(如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

  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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