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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复习笔记(18)

2007年05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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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篇  继承权

  继承权概述

  继承  专指财产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特征:1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 2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3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4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

  继承的分类:继承财产的方式――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参与继承的人数――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继承权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特征:1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它是一种期待权

  它是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但不是身份权

  它具有专属性

  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延伸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它是一种既得权

  它属于决定权,具有排他性

  它是一种财产权

  它是一种以取得财产为内容得权利

  继承制度得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得原则

  1凡是公民死亡时遗留得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都得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2被继承人得遗产一般不收归国家所有,尽可能由继承人或受赠与人取得。

  3公民得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

  4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得继承权、受遗赠权得行使。

  二、继承权平等得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

  女子与男子有平等得继承权

  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得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得继承权

  在继承人得范围和法定继承得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

  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得代位继承权

  在遗嘱继承中,无论男女,立遗嘱人都有权按照自己得意愿依法通过遗嘱处分自己得合法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3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4儿媳与女婿在继承权上权利平等

  5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三、养老育幼原则

  1在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确定上,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出发点。

  2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当的份额甚至可以多于继承人分得的分额。

  3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4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利用。

  5公民可以以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6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与的财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其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四、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平等的保护。

  2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在法定继承时,也并不要求继承人必须平均分配财产。

  3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遗产的分割不必在继承开始时进行。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1在遗产分配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财产。

  2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有权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

  3在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扶养人按照协议尽了扶养义务的,有受遗赠的权利;不履行协议,不尽扶养义务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4对被继承人生前不负有任何法定的扶养义务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取得适当的财产。

  5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的,也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和应交纳的税款。

  6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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