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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复习笔记(22)

2007年05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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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行为的分类:行为的构成要件的不同――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行为的性质不同――积极侵权行为(作为)与消极侵权行为(不作为)

  行为的人数不同――单独清泉行为与共同清泉行为

  我国民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有: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

  2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下行为

  6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可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特征:主体的复合性 行为的共同性 结果的单一性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虽然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我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组成的。(三元制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过错责任原则特点:1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要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民事责任。

  2以过错作为决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更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无过错及无责任。

  3贯彻“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

  4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即过错承担决定着责任的形式、范围、减免

  推定过错责任  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特点:1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其责任的构成要件,且为更终的决定性的根本要件。

  2推定过错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推定过错责任,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即某些特殊侵权行为。

  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

  无过错责任原则特点: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2受害人在主张权利时,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

  3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并非绝对责任,加害人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而主张抗辩。

  4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责任的确定主要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并且对这种责任往往规定有更高赔偿限额或限制赔偿范围。

  5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行为;饲养的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等。

  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特点:1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作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

  2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

  3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

  4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按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有关案件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公平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又都没有过错的情况。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

  侵权行为的构成须具备四个条件: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损害  是指由一定行为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

  损害特征:客观确定性 不利益性 可救济性

  损害的分类:损害的后果――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对于财产损害一般适用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对于非财产损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

  对于实际损害一般应赔偿,而对于可得利益损害在某种情况下依法不予以赔偿。

  因果关系  是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特点:客观性 社会性 相对性 时间的连续性与顺序性 表现事实的复杂性 确定方式的逆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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