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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复习笔记(9)

2007年05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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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代理  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

  再代理  有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再代理的成立条件: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须经原代理人授权

  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

  代理权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代理权的授予  是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法律现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委托书委托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权的行使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原则: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合法行使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  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条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三种形式

  1对己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  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权的消灭  也就是代理关系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限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1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 3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狭义的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表见代理  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权代理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限却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条件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第二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民事时效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包含三方面的要素和含义:1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2须该事实状态持续不间断地存在一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权利取得或消灭

  民事时效的性质:1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自然形态 2时效具有强行性

  民事时效的种类:(时效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

  1取得时效 是指占有他人的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时效制度。(我国无)

  2消灭时效 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在一定期间后即发生丧失权利的法律后果的时效制度。(我国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除斥期间  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1性质和后果不同 2起算起点不同 3计算方式不同 4法律条文表述不同 4适用条件不同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1在物权保护上,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对未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保护 3对人身权的保护

  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  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  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的效力  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的效力的四种学说:1债权消灭说 2抗辩权发生说 3诉权消灭说 4胜诉权消灭说

  我国采取胜诉权消灭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的起算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更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在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停止计算,原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提起诉讼 2权利人提出要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1发生的事由不同 2发生的时间不同 3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却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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