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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一

2007年04月2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导论

  (一)中国先秦时期,与现在所讲的“法学”近似的词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刑名法术之学”将“刑名”和“法术”两词联在一起,其中“名”指的是循名责实、赏罚分明。“刑名”也可以作刑种解。“术”指的是君主实行统治的策略、手段。自汉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但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这一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文化大量传入后才广泛使用。

  (二)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法学的分类?

  答:第一,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1、国内法学,其中又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

  2、国际法学(广义),又可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3、法律史学,又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两者又可再分为通史、国别史、断代史、专史等;

  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这里之所以将二者并列,因为比较法(或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通常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的比较研究。

  第二、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又可分为:1、立法学,即研究立法原则,立法规则,立法预测,立法体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形式的规范化,法律的统一化,立法体系,法律整理、汇编、编纂以及对立法的评价,等等。这里讲的立法和法律都是从广义上讲的,即指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2、法律解释学,实质上即中外历史上早已出现的注释法学。3、法律社会学,即研究法律制定后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保证实施,法律的社会作用(功能)和效果究竟如何,法律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等等。

  第三、从认识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目前,我国法学界把理论法学称为“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等。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应用的法学分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这种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从这一意义上说,以上所讲的那些法学分科,除法理学和法律思想史以外,都可以归入应用法学。

  第四、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法学又可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以上所讲的三种分科都属于法学本科,但在法学体系和法学分科的传统概念中,法学中除本科外,还包括法学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或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如科技法学、刑事侦察学、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犯罪心理学、证据学、法律统计学、法律教育学等。

  因此,在以上十一各分科中,应用法学和法学的本科并不是法学体系中的独立的分科,能成为独立分科的仅有九个,即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在每一独立分科中,又可再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较低的分科。

  (四)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各部门法构成的整体。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为广。

  法律院校的课程设置应以法学体系的分科作为基础。

  我国的法学体系应以本国法制建设作为基础,同时也应考虑国外法学分科的现状。

  (五)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上才产生的。

  法学产生的前提,一般地说就是: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第二、社会上已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

  (六)1、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的法学有那些区别?

  答: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它与以往的法学具有原则的区别。

  首先,以往的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他们中有的人认为法是与经济无关的,甚至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人虽然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却否认经济对法的更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二、以往的思想家、法学家尽管对法的本质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一个共同点是,都以不同形式否认法的阶级性,或者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第三、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她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趋于消亡。

  2、以毛泽东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法学方面有那些贡献?

  答: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揭露和批判旧法制,论证和创建革命根据地法制。

  ②在新中国成立后,提出了两类矛盾学说,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学说;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纲领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以及作为国际法基本准则之一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等等。

  3、邓小平关于民主与法制的学说有那些主要内容?

  答:民主和法制学说是邓小平理论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各项:

  ①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不可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②民主与法制不可分,民主和集中、民主和党的领导不可分,民主与法制建设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③应“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④要法治不要人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⑤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⑥要遵循法制原则,不搞政治运动。

  ⑦解决消极现象的重要手段是教育和法制;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⑧要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⑨“一个中国,两种制度”。

  ⑩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

  (七)党的十五大的更大贡献是: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

  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基本内容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

  当代中国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因而它的方法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上的。

  法是阶级社会的上层建筑组成部分之一。它由相应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又对它具有反作用;社会矛盾,主要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推动着法的发展;法的发展不仅有量变,而且有质变;原始社会不存在法,进入阶级社会出现了阶级意义的法,这是由肯定到否定;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阶级意义上的法又趋于消失,否定又被否定,或又进入新的肯定。

  我国法学工作者在自己日常研究工作中通常所使用的方法,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调查的方法。

  3、分析和比较的方法;这里实际上包括两种方法:一种是对某一法律进行分析;另一种是对不同法律进行比较。

  4、词义分析的方法。

  5、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

  (八)法理学,即以前所称的“法学基础理论”,它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

  (九)学习法理学有那些意义?

  答:学习法理学对任何一个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大体上有三方面的意义。

  ①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②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

  ③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 ,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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