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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复习笔记(4)

2007年05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信托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更早起源于英国。

  信托业的种类

  以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来划分,可以分为个人依托工、雇员受益信托、公司法人信托和公益信托。个人主托是指以自然人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个人信托的内容主要有遗嘱信托、财产信托、监护和个人代理等。公益信托是指公益性社团法人将其部分财产办理信托,其目的在于为公司雇员提供退休福利,如养老金信托、利润分享信托、储蓄计划信托。公益信托是指公益性社团法人为某种公益性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如为教育、宗教、科学、社会福利等目的的财产信托。公司法人信托是指以公司法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以银行信托或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的信托。如果按法律关系的客体来划分,可以介分为贸易信托、不动产信托和金融信托。

  信托业的特点是

  (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而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权。(2)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收益,而客户在银行储蓄,不论银行经营有无利润都得付利息。(3)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而不是与委托人分享红利。信托业务不是共担风险式的联合投资,可以共分红利。

  我国的信托业都是与银行业混合的。人行是信托业的主管部门,有两种:一是各专业银行设立的信托咨询公司及其信托业务;另一种是专业的信托公司及其信托业务。信托业主要由银行来开办,资金来源主要靠吸收企业留成资金和地方财政自有资金,禁止转移银行存款资金,信托业主要从事委托、代理、租赁和咨询等业务,严格控制投资业务。

  只在大中城市设立信托投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经济发展需要;

  二、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

  三、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四、具有组织章程;

  五、具有法定的更低限额实收货币资本金。

  设立全国性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更低限额为1亿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更低限额为5000万元;地区、省辖市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更低限额为2000万元;在上述地区设立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同时分别拥有1000万、500万和200万美元现汇的更低限额实收外汇自有资本金。

  信托业经营原则

  1、信托来统一由人行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信托业务。2、 禁止个人经营信托投资业务。3、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其业务活动必须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4、现阶段只办理国内公司或社团法人的信托,不办理国内个人信托。

  设立公司的审批权各不一样,全国性的在人行总行审核,国务院批准;省级的人行大区级分行审,总行批;地区、省辖市级的人行地、市级审,大区级批。经营外汇业务的还要向外汇管理局申请。

  信托投资机构可以吸收1年期(含1年)以上的信托存款限于

  一、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三、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

  四、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

  五、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信托投资机构可经营人民币的业务

  一、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简称甲类信托投资业务);

  二、委托人提出一般要求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简称乙类信托投资业务);

  三、融资性租赁业务;

  四、代理资财保管与处理、代理收付、代理证券发行业务;

  五、人民币债务担保和见证业务,担保限额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六、经济咨询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发行业务;

  八、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托投资机构可经营的外汇业务

  一、境内、外外币信托存款;

  二、在境外外币借款;

  三、在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四、外汇信托投资业务;

  五、对其投资企业的外币放款;

  六、国际融资性租赁业务;

  七、向国外借款、承包、投标、履约的担保及见证业务,担保限额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八、有关推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征信调查和咨询业务;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信托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有三方当事人。

  ①信托人,指把自己的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

  ②受托人,指接受信托财产,并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

  ③受益人,指信托人指定的接受信托财产在经营中产生的利益的人。受益人通常是第三人,也可以是信托人自己。我国禁止自然人做为信托人

  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有占有信托财产,经营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受托人有从信托人处取得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在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可以中途解除受托的职责。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所担的租税、课税和其他费用,以及为了补偿在处理信托事务中不是由于自己过失所蒙受的损失,可以出售信托财产,并且可以优先于其他权利人行使该权利。2、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必须按信托合同对受托事务进行善意的管理;受托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把信托财产变为自己的固有财产,受托者因自己的原因,管理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或违反信托合同处理信托财产时,受托人应在信托人、信托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要求之下,支付补偿金;信托关系结束时,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交还给信托人或受益人。

  信托财产的商业惯例:

  (1)信托财产原来在权益上有瑕疵,受托者接受信托财产时,必须接受委托者的权益瑕疵,这同票据转移时后手的权利优于前手的惯例不同。(2)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它虽为受托者经营管理,但却不能由受托者继承。

  委托业务的风险分担

  1、信托存款,由受托人承担。2、委托贷款与投资,主要由委托人承担。3、信托贷款与投资,甲类主要由委托方承担,乙类由受托方承担或按约定比例分担。4、动产和不动产信托,主要由委托人承担。

  其他业务的风险:

  1、代理业务由委托人承担,2、金融租赁按约定分担,3、咨询业务,信托机构不承担任何风险。4、外汇业务信托机构属第二债务人,只有有债务余额时才承担。

  金融租赁是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信贷,厂商提供设备。承租人使用设备,承租者获得租用物品的使用权,出租者获得租金。出租人把所有权的全部责任转移给承租人,租期可长达接近资产的经济寿命。它是美国首先采用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更先开办了国际租赁业务。

  金融租赁特点:1、融资与融物相结合2、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3、以租金形式分期归还本息。4、它还是扩大商品销售的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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