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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复习笔记(14)

2007年05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人还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例行停牌、复牌情形

  ①公司于交易公布中期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复牌。②公司于交易公布年报摘要,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复牌。③召开股东大会时间若与开市时间有重叠,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实施停牌,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④公司于交易日公布董事会作出分红、派息、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决议和公布实施。上述决议,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时下午开市时复牌。

  对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及复牌情形:①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与公司有关的消息,可能对公司上市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证券交易所对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对该消息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作出正式公告后,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②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其实施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复牌。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更近三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中国证监会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四)本所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况

  1、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2、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3、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4、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5、除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内幕交易行为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其内容:①内幕人员利用内幕利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②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主息进行内幕交易。③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且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④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是任何单位或个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诱使他人参与者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包括: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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