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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复习笔记(18)

2007年05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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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三)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的机构。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二)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更近3年连续盈利;

  (三)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

  (四)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更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五)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

  (六)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基金管理业务;

  (二)发起设立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三)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四)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和基金托管协议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两份重要文件。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1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二)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四)1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二)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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