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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61)

2007年08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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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1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①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③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④募集资金用途;

  ⑤决议的有效期;

  ⑥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⑦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新证券法第15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2)根据新证券法第49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为保荐人。

  (3)报送法定文件,提出申请。新《证券法》

  第14条   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①公司营业执照;

  ②公司章程;

  ③股东大会决议;

  ④招股说明书;

  ⑤财务会计报告;

  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上述规定表明,对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或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仍需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法定的法律文件,取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52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①上市报告书;

  ②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③公司章程;

  ④(四)公司营业执照;

  ⑤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更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⑥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⑦更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公开发行文件。新公司法第135条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须按有关规定制作。

  第25条规定:“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5)签订承销协议。根据新公司法第88、89条的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新证券法30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 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 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六)违约责任;(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6)变更登记和公告。新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2006年5月8日起施行的证券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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