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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41)

2007年08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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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和无保证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担保责任有限公司。这种公司的股东(或成员)不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缴付的责任,而且以承诺的除出资额以外的担保金额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承担责任,或者实际不出资,仅以其承诺的担保金额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承担责任。每个股东(或成员)的责任仅限于担保中规定的金额,这一点有别于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无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外,不再承担任何附加的责任。

  四、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我国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更低限额:这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公司资本不仅要在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而且要达到法定更低限额以上,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我国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这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须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和签署,体现着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新公司法第25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股东参加管理,除依法定程序单独行使权利外,应当通过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共同行使权利。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所在地。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也是更重要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有多个,而住所只能有一个。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除了生产经营场所、资金等条件外的其它条件,如生产经营所需的厂房、设备、运输等工具、技术、专业人员等等。

  (二)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发起。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设立。发起人有数人时,应签订发起人协议或签订发起人会议决议。协议或决议是明确发起人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发起人协(或决议)在法律上被视为合伙协议。发起人公司未成立前,应对他人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

  2、草拟章程。起草章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章程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这可以使公司的名称在公司申请登记前就具有合法性和确定性。(新《登记管理条例》第17、18、19条)

  4、必要的行政审批。新公司法第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5、缴纳出资。发起人在签署发起人协议或章程时,认缴出资。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6、验资。新公司法第29条:发起人(公司成立后是公司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新公司法第208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7、审请设立登记。发起人(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8、登记发照。公司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3、54、55条,见后面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部分)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出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1.股东的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由以下的主体构成:(1)凡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且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这种继受取得通常又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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