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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4)

2007年08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公司的其他机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决议,是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股东会的权力是公司权力,与股东权又联系又有区别。股东享有参与股东会表决的权利,但股东会决议不等于全体股东意思的集会,而构成公司的意思。但一般股东会不以公司名义与第三人形成民事关系。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是公司事务的执行机关。监事会是对董事、经理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关。

  ★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而非未经授权的公司雇员所为;

  ②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而非基于其个人身份事实的;

  ③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如应有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行为、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等。

  6、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要件是:

  (1)主体要件:新公司法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和“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相联系,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适用于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形,公司人格否认一般要通过诉讼或仲裁。公司债权人作为原告可以只起诉有责任的股东,也可以选择起诉公司和股东。

  (2)行为要件: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3)损害要件:股东实施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使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三、公司的分类

  1.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a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须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独资公司:股东仅为1人,股东以其投入的资本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新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购,不允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又可以募集设立。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取消了下限,仅规定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数有上下限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通常是纸面形式的出资证明书,且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为股票,可以采取纸面形式,但目前通常为无纸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既可以采取记名也可采取无记名方式。

  (4)注册资本更低限额和体现方式不同。新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另有较高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依投资比例行使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以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此外,在股权转让方式、组织机构、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也有不同。

  b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有时也称控股公司。它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能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际控制的公司。但控股公司概念范围更广,有时指专事股权控制而不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母公司,如某些投资公司。

  ★子公司:有时也称附属公司,是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简言之,当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另一个公司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时,前者即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

  ★母、子公司间的法律关系特点是: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尤其是能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2)其控制关系主要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利。由于股份分散,母公司无须拥有50%以上股份而只需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即可获得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从而取得控制地位。母公司拥有子公司股权的比例从50%到10%,各国规定标准不同。

  (3)母、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子公司独立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财产与母公司彼此独立。母、子公司各以自己的财产对各自的债务负责,互不连带。

  新《公司法》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新《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新《公司法》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实质上是本公司的代理机构,其代理权限直接通过营业执照规定,其责任由本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不是连带责任,连带意味着双方是平等主体)。还需注意:《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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