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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54)

2007年08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4.依持股主体的不同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外资股:

  (1)国有股。又可依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它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2)法人股。是指一般的法人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3)个人股。是指单个自然人以其合法财产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我国股份制试点进一步将其分为社会个人股和企业内部职工股。

  (4)外资股。是指由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向公司投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5.依是否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股份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人民币股和人民币特别股:

  (1)人民币股。又称A股,是指专供我国的法人和公民(不含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份。如上述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即属于A股。

  (2)人民币特种股。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或港元认购和交易,专供外国和我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买卖的股份。又可分为B股和H股。B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美元认购和交易,在我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人民币特种股;H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港元认购和交易,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人民币特股。

  (三)股份(票)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未筹集资金或为其他目的而向投资者出售或分配自己股份的行为。凡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为公开发行;只对少数特定投资者出售或分配股份的为私募发行。我国法律几乎没涉及私募发行但不能认为不允许或不存在私募发行,如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及配股行为就属典型的私募发行行为。

  1.股份(票)发行的原则:新公司法第127 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新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公开原则。指发行人在发行股份前,应将与发行股份有关的一切信息予以公开披露的原则。要求发行人所披露的各种信息必须真实全面。

  股份发行需公开的事项基本分两类:一是关于公司及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二是关于股份发行操作安排方面的情况。公司应当将与股份发行有关的文件在指定的报刊上刊载,使投资者及时、有效地获取相关信息。

  (2)公平原则。是指发行人在发行同种性质的股份时所提供的条件、价格完全相同,不因认股人的不同而设置差异的原则。具体包括:投资者有权获得平等的投资机会;同次发行的同类股份,发行的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兼顾公司的利益。这是民商法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的一般法律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要求,也是投资者利益保护和股东法律地位平等在股份发行中的体现。

  (3)公正原则。是指是指对股份发行活动的监管和对股份发行争议或纠纷的处理应正确适用法律,对申请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发起人,依法应当受到政府的公正对待,处理结果要客观公正。只有政府首先做到公正地对待所有的股份发行人,才能促使发行人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的认股人,从而保证整个发行过程的公正有序。

  在股份发行中,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权益纠纷也不可避免,行政机关在股份发行活动的监管和司法机关在对发行纠纷的处理中,只有正确适用法律,不偏不倚,才能有力地制止和防范各种不正当行为,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信心,维持市场稳定。

  公平原则应是适用于当事人之间交易关系并确定其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而公正原则应是执法和司法机关监管当事人行为和处理权益争议时适用的法律原则。因此,公正原则是手段和方法,而当事人之间的实体公平则是追求的目标和结果。

  2.股份发行的条件:

  (1)设立发行的条件。新《证券法》第12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但公司法没有对此作明确规定,因此股份的设立发行首先应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此外新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证券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新《证券法》第21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2)新股发行的条件。新股发行,是指公司成立后为增加资本而进行的股份发行行为。

  新公司法删除了原来关于公司新股发行条件的规定,而是交由《证券法》进行规定,新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更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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