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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14)

2007年08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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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资本的增减

  1.资本增资:指公司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2.公司减资:指公司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A增资或减资的条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资本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违反上述增资和减资条件和程序,会导致公司增资的无效或被撤销。

  B公司增资或减资的法定程序。新公司法第178条:

  (1)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注:公司增资、减资、合并程序完全一致,记住一个即可)

  新公司法第17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新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更低限额。
  第五章 公司债

  一、概述

  (一)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法定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公司债是公司法上一个特定的概念,它并不泛指所有以公司作为债务人对外所形成的债,而是仅指以法定形式——公司债券所形成的。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法定形式,公司债是公司债券的实质内容,二者的关系,形同表里。

  所谓公司债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与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一样,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的特点:

  1.法律特征:(1)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这就是说,公司不以公司债券的形式形成的债务就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债。公司债必须是公司(而不是其他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

  (2)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公司债券首先是一种有价证券,它表明了持券人对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债权。这种有价证券还是有一种要式证券,依法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的名称、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新公司法第156条规定:“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3)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利息期限的有价证券。而所有公司债券的持券人,不论身份与地位如何,都享有到期要求公司还本利息的权利。正因为这种有期限且有偿借用资金的鲜明特点,才使公司债券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吸引力。

  2.公司债券与公司其他一般借贷之债的区别:

  (1)债权主体不同。公司的债权主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谓“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可从两方面去看:一是范围不特定,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只要认购公司债券,就可以成为公司的债权人;二是债权人身份不稳定。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具有很强的流通性。

  (2)债权凭证不同。公司债的债权凭证是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而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的债权凭证通常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仅仅是权利证书而非有价证券,不具有流通性,不能在证券交易场所自由转让。

  (3)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这种债以债务关系的形成及了结的整个过程都适用公司法及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而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的形成及处理依据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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