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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51)

2007年08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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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必须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而非划拨的、国有而非集体的、未设权利负担的)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发起人非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应超过70% .(新公司法第27、83条)

  (6)法定验证机构验资。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7)新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8)申请设立登记。根据新公司法第84条规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9)受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公告。根据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3条:除依照本条例第54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54条: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55条: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程序如下:

  (1)发起人发起并签订发起人协议。除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以少于2人外,其它情况应当有2人以上为发起人,发起人订立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后,实施具体的发起行为。

  (2)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新公司法第82条)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新《登记管理条例》第17、18、19条)

  (4)申请设立审批。按《公司法》的规定,由发起人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设立审批。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5)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新公司法第85条的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募集设立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而且只有募集设立发起才能用法定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余社会公众认购只能用货币缴纳股款。募集设立发起人必须一次缴清股款或交付其他非货币出资,不允许分期缴纳。

  (6)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发起人缴纳了股款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7)发起人起草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法律规定的必须由发起人在公开募股前制订的邀请公众认股的书面文件。

  (8)签订股票承销协议。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新证券法第30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①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②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③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④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⑤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⑥违约责任;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⑧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签订了股票承销协议后,依新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9)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募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前,依法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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