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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48)

2007年08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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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概述:

  1.合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度:我国像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对外国投资者到本国设立公司实行审批制度,只有经政府审批机构审查批准后,公司才能设立。

  2.允许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行业:在我国,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也特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3.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条件:

  (1)可予批准设立的条件。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设立的合资有限公司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相关要求。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末具体规定合资有限公司可予设立的条件。设立外资有限公司必须具体以下条件之一:采用先进技术;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

  (2)不予批准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设立合资有限公司或外资有限公司:①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②危害国家安全的;③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④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⑤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此外,中外投资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资一方权益,也不予批准。

  (二)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

  1.审批机构。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即现商务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商务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商务部得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以下简称”委托机构“)审批:(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2)不需要国家增加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和委托机构统称为审批机构。

  2.设立程序: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设立合资有限公司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签订合资有限公司协议、合同,制定合资有限公司章程。合资有限公司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资有限公司合同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资有限公司,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按照合资有限公司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资有限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3)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申请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①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书;②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有限公司协议、合同和章程;④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⑤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合营公司签署的意见。

  (4)审批审批机构自接到上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合资有限公司的登记:合资有限公司经批准后,应在收到批准证书1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三、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概述: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就规定合资有限公司只设董事会,并赋予董事会更高权力机构的地位,即其结构为:公司→权力机构(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经理)。这与一般的公司管理模式是有所区别的。

  (二)合资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

  (1)董事会的地位:董事会是合资有限公司的更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2)董事会的组成:成员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或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在董事会中与一般董事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即一人一票的表决要。

  董事长的职责,对内主要是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监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对外,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各种经营活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代表公司履行职责。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营合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3)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集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4)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规定:董事会处理重大问题,由合营各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①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②合资公司的中止、解散;③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④合资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2.合资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资有限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资公司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由外国公民担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职务。我国《外资企业法》对外资公司管理机构如何设置未作规定,完全由外国投资者决定。

  3、工会组织。基本任务: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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