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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24)

2007年08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为转让或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这不仅是公司发行股份时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应遵守的原则之一。公司应给予所有持相同性质股权的股东以同一顺序的分配机会,并对所有股东仅按其出资或持股比例而非其他因素决定其可分得股利的具体数额。相同种类的每一股份所分得的利润应该相同,不能有所区别。

  (二)公司分配的形式:是指公司将其利润作为股利而分配给股东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1.现金股利。是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股东的股利,是公司股利分配中更常用的一种形式,也是更受股东欢迎的一种分配形式。

  2.股票股利。是股份有限公司能过发给股票的形式向股东支付的股利。这种肥利通常是按现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来分派的。因此,获得股票股利的股东,其所持有的股票数量虽有所增加,但他在公司所占权益的份额依旧不变。

  3.财产股利。是公司以现金以外的财产向股东发放的股利。通常是以支付公司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证券这一方式来实现的。

  4.负债股利。是指公司以负责方式向股东发放的股利。因其通常是以应付票据的形式来支付的,故负责股利亦称票据股利。作为票据股利的票据,有的带息,有的不带息;有时有规定的到期日,有时无到期日。

  (三)公司违法分配的法律责任:按新《公司法》第167条和第204条的规定,公司违法分配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二是“公司不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以积金的”。第一种违法分配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按法定顺序分配的行为。而第二种“不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为。既可能是指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这一不按法定顺序分配的行为,也可能是指虽依法定顺序却没依法定比例提取公积金的行为。对于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违法分配行为,新《公司法》第167条第5款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是“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我国新《公司法》第204条对公司违法分配行为的第二种情况(即“不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司财务与会计师事务所:

  1.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2.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3.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一、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契约,依据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归并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法律特征是:

  1.公司合并的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

  2.公司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但其涉及相关公司股东、债权之利益,并可能关联国有资产权属移转,必须依法对合并行为予以规制。对于特殊类型的公司合并,除了依法订立合并协议以外,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3.公司合并是一种协议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4.公司合并中的公司类型受到限制。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对于公司合并采取种类限制主义,要求只有同类责任形式的公司才可以合并。少数国家或地区采取非限制主义,不论合并公司属何种责任形式都可以合并。

  (二)公司合并的方式:新《公司法》第173条规定了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吸收合并,又称并吞合并或存续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吸纳其他公司后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这种合并的特点是被吸收方解散,吸收方存续。二是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原先公司同事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其特点是合并各方解散,主体资格均于消灭。

  (三)公司合并的程序:

  1.董事会制定合并方案,并以提案形式提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根据新公司法第44、67、104条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合并各方订立合并协议。新《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是公司合并的基础,是参加合并的各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合并的有关事宜如:合并的方式,存续或创立公司的组织,各方债权、债务的安排等达成的书面协议。合并协议缔结后,并非即刻发生效力,必须经过股东会议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还须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始生效力。因此,合并协议是一种创设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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