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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串讲复习资料(5)

2007年05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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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选择题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5、发起人出资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其中,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更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国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更近3年连续盈利。P.264多

  境外间接上市可分为买壳上市、造壳上市和存托凭证上市等形式。1、买壳上市是指境内企业直接收购一家已在海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取得对该境外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然后对其注入资产,达到境内企业在海外间接上市的目的。2、造壳上市是指国内企业到境外设立公司,由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对境内公司形成控股关系,然后将该境外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3、存托凭证上市。存托凭证,(简称DR),是国内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表明存放在境内的股份的证券形式,是一种可转让的、代表某种证券的证明。其基本原理是:发行公司与发行地国的存托银行签订存托协议,将该公司的股票交给存托银行;后者同发行公司所在国的国内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将该公司的股票交由国内金融机构集中托管,然后存托银行发行代表这些股票价值的凭证;投资者购买凭证并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场所交易。P271~P.272多

  存托凭证按其发行市场的不同,分为美国存托凭证(ADR)、欧洲存托凭证(EDR)、香港存托凭证(HKDR)、新加坡存托凭证(SDR)、全球存托凭证(GDR)等。P.272多

  红筹股是指在香港上市,由中资企业控股35%以上的上市股票。P.275

  香港创业版(GEM)的主要目标是为在香港及内地营运的大量有增长潜质的企业筹集资金,以及内地的一些有发展前景的大中型国有科技企业和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一个集资市场。P.281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版上市的条件如下:

  1、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更近2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符合香港创业版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4、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5、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P.281

  二、简答题

  简述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更早是在英、美等国家产生的。独立董事一般都是外部董事。

  第十五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选择题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P.294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同于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子公司。1、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它是中国法人。2、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并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从根本上说是外国法人的一部分,因而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P.294

  第十六章 公司集团

  一、选择题

  公司集团的法律特征:1、联合性2、内在的有机联系3、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4、非独立法人 P.306多

  母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征:1、母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承担有限责任。2、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3、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源于股权和契约。P315多

  △世界各国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信息披露制度。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制度。3、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4、控制股东补偿制度与赔偿制度。5、转移定价的法律制度。P.323~P.327多

  转移定价的具体形式:1、购销业务中的转移定价;2、提供劳务过程中的转移定价;3、租赁业务中的转移定价;4、转让无形资产过程中的转移定价;5、管理费支付中的转移定价。P.327

  二、简答题

  1、  简述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

  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1)赋予董事诚信义务。(2)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简述对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现代各国公司决策一般奉行“资本多数决”原则,但这毕竟是以牺牲少数股东的意志为代价的,因此需要对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对少数股东的保护主要有这样几种途径:

  (1)赋予控制股东诚信义务。

  (2)当母公司的行为对少数股东构成不公平损害行为,或少数股东对子公司即将发生的重大变化持异议时,母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以经过评估的公正价格购买少数股东持有的子公司股份。

  (3)赋予少数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即股东代表诉讼权。

  3、简述对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1)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和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持股数为限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在有些情况下,母公司会滥用有限责任原则,损害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否认子公司法人人格的原则,即如果子公司成为母公司的代理人,或母公司对子公司有不当行为、过度控制,以及母子公司间存在资产和事务的过度混合时,法院倾向于认定母子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母公司因此必须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

  (2)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的劣后清偿。当子公司破产时,不允许控股股东以公司债权人的身份,就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主张与其他债权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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