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高级财务会计”讲义(11)
二、承租人经营租赁的账务处理(2002年第36题)
三、出租人经营租赁的账务处理
四、会计报表关于经营租赁业务的揭示
租赁资产的租赁期一年以上且为不可取消的经营租赁,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三节 融资租赁会计
一、融资租赁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一)承租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二)出租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金融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可按总额法进行核算,也可按净额法进行核算。
所谓总额法即指出租人应收租赁款包括租赁资产成本、利息、手续费等。(考过名词)
选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可以全面反映租赁业务的状况。但这种方法设置会计科目较多,核算手续比较繁琐。
所谓净额法即出租人应收租赁款只包括租赁资产成本,这种方法核算比较简单,但由于起租时账面不反映租金、利息、手续费等,故难以在账面上全面反映业务情况。
二、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的账务处理
(一)承租人融资租赁核算的会计科目设置
1、“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2、“长期应付款——应付租赁款”科目
(二)承租人融资租赁业务的具体账务处理
三、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的账目设置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核算的科目设置
1、“应收租赁款”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
2、“未实现租赁受益”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实行净额法核算的出租人不设置本科目。
3、“租赁资产”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
4、“待转租赁资产”科目,属于资产类备抵科目。
5、“租赁保证金”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
6、“租赁收益”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
(二)出租人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
租赁投资总额=租金总额+租赁资产收回残值
四、会计报表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信息的揭示(看)
(一)融资租赁业务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揭示
(二)融资租赁业务在损益表的揭示
(三)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揭示(2004年考过简答)
第四节 其他租赁业务会计
一、售后回租业务的核算
(一)售后回租的一般业务程序
(二)回租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
对于融资租赁性质的回租业务,承租人(蒹销售方)所取得的销售收入超过资产账面净额的差额,应作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分配与租赁期内和各个会计期间;资产账面净值超过销售收入的差额应直接计入当期损失。
(三)售后回租业务的账务处理
另行借款利率(银行挂牌利率)是指承租人若以相同条件借款购买该租赁资产而应承担的借款利率。
租期超过租赁资产预期寿命的75%(绝大部分),应作为融资租赁处理。
租赁更低付款额是指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按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支付的各种款项,加上担保的租赁资产的余值。
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租金现值+担保残值现值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将租赁投资总额折算成现值所使用的贴现率。
二、转租赁业务的核算
转租赁业务是租赁公司以承租人身份与设备供货厂商直接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公司再以出租人的身份与用户签订转租合同的租赁业务。
(一)转租赁业务核算的一般账务处理原则
转租赁没有影响原出租人业务性质,所以原出租人仍保持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做改变。
(二)转租赁业务核算的科目设置:“应付转租赁租金”、“应收转租赁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