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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串讲资料(4)

2007年12月1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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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股权式企业。 (2)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公 (3)严格地法定性。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的基本权利是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有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也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资,并以此为限承担责任。但受到累计投资额限额的限制,即累计转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但是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为资本的增加额不在此内。

  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的方式和原则,主要有:(1)自由设立,即放任主义。 (2)特许设立,即特许主义,指特殊批准或特别法令规定而设立。(3)核准设立,即许可主义。 (4)准则设立,又称准则主义。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采取准则设立方式和准则主义原则。(考试热点:此处在近三年的自学考试试题中都涉及过,望引起考生注意。)

  公积金和公益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金额累计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再提取。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还可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溢价款应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它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应注意此处的提取顺序、比例和用途。)

  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

  ③更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①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②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券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5)公司债券集资的用途: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开支。

  (6)发行公司债券应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批,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注意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的限制和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即法律所要求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的更低限额资本金总额。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

  ①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

  ②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

  ③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30万元;

  ④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

  修改后的《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使设立公司更加简便,鼓励投资创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26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更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更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6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更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它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约束力。

  (4)有公司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注意设立条件)。

  *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全体股东出资额的总和,经登记即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新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有限责任公司体制:

  (一)股东。

  股东即出资人。

  (1)财产权,如红利分配权、转让出资权、转资优先购买权、增资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2)管理权,如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等。股东的基本义务是出资并以之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会。

  股东会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更高权力机关。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代表10%以上表决权(原公司法规定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1/3以上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监时会议。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按简单多数原则决定;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章程修改、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意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情形和特别决议事项)。

  (三)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关。

  (四)经理。

  经理是公司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监事会。

  监事会是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规模较大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公司的领导机关成员的资格限制和竞业禁止。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限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之日起未逾3年的;

  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负有大额到期债务未清偿的;国家公务员。

  三、一人公司

  (一)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有:

  (1)投资单一。仅有国家一家投资。

  (2)范围限定。只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3)组织机构按特殊程序建立。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授权或者国家授权部门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但有关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则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决定。它们还委派、更换董事会成员,指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4)国家的这些机构、部门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更低限额为5人以上,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必须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新公司法取消该规定)

  (2)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更低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新公司法规定为500万)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注意设立条件)

  *  股份有限公司体制:

  (一)发起人和股东。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即为股东。股东的权利义务和地位原则上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公司法》第110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二)股东大会。

  这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分定期会议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当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2/3时;当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当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当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都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出席大会,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须半数以上通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等,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没有减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只是勿需对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注意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情形和特别决议事项)

  (三)董事会、经理。

  董事会由5-19人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不一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更长不得超过3年,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的职权。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相同。

  (四)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从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由职工选举的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相同。(注意监事兼任的限制。)

  *  股票的概念和特征。

  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股票的特征有:

  ①它是权利证券。是一种体现股东权(股权)的证券。

  ②它是有价证券。股票持有人可借此要求公司分配股息和红利,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流通、转让,还可以抵押、赠与、继承。

  ③它是证权证券。即只起权利证书的作用,证明业已存在的权利。

  ④它是要式证券。股票必须按法定的方式和内容制作,必须载明法定的主要事项。

  ⑤它是风险证券。

  *  股份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注意股份转让的限制。)

区别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1、集资  不公开  公开 
2、股东人数  只有上限没有下限 (50人以下)  既有上限又有下限(2-200人) 
3、资本  不需分为等额股份  分为等额股份 
4、出资转让  受到限制  自由转让 
5、信用基础  人合兼资合  资合 
6、设立要求  实行准则主义,较宽松  实行准则主义,较严格 

  试题举例:

  有限责任公司对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是

  A. 公司的工会

  B. 股东会

  C. 董事会

  D. 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要求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

  A. 25﹪

  B. 35﹪

  C. 40﹪

  D. 45﹪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而股票的发行主体只可能是( C)(考点:股票的发行,证券法)

  A 无限公司        B 有限责任公司    C 股份有限公司   D 国有独资司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D )(考点:债券的发行条件)

  A 1000万元 B 2000万元 C 5000万元 D 6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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