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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10月“经济法概论”简答串讲笔记(2)

2007年12月2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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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更低限额为5人以上,且其中应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更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更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厅元。法律只规定更低限额,如需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8 什么是“三同时”制度?它有哪些内容?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放试运行。

  (3)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19 简述我国社会审计的特点。

  社会审计是基于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独特地位及其作用而发展壮大起来的。与其他类型的审计相比较,社会审计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社会审计是一种独立的审计。

  (2)社会审计是一种受托审计。

  (3)社会审计是一种职业权威性较高的审计。

  (4)社会审计是一种职业自律性较强的审计。

  (5)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20 简述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及其含义。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发明

  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专利是我国专利法保护技术方案的又一种方式。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也被称作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它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21 简述代位权的特征和成立条件。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代位权的特征

  ①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

  ②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

  ③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裁判(法院审判)方式。

  (2)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④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是金钱之债。

  22 简述授予专利的条件。

  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专利法中规定了授予专利的条件。这些条件可分为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

  (1)消极条件。

  ①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②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

  ③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④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子专利。

  ⑤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⑥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

  (2)积极条件。

  ①新颖性。

  ②创造性。

  ③实用性。

  23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将第(3)种行为又具体分为两类:一是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4 行政诉讼起诉应具备哪些条件?

  起诉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直接起诉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5 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下列十一种表现形式:

  (1)假冒行为;(2)虚假广告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不当低价销售行为;(6)不当搭售行为;(7)不当有奖销售行为;(8)商业诽谤行为;(9)滥用优势地位行为;(10)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26 简述我国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管理和保护的特点。

  依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在其运行的全过程,法律都是要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的,经济法也是如此。但是,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有着自己的特点:

  (1)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不只是保护,而且要管理;不只要保证经济法律关系有一个安全的外部环境,排除一切妨碍和干扰,而且由外及里地进行指导、规划和管理,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运行,打好坚实的内部基础。

  (2)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不是等发生问题后再去保护,而是从其产生及运行的全过程,自始至终地进行管理和保护,在管理中予以事先的切实的保护。

  (3)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即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直接或间接地保证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的实现。

  (4)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是采用多种手段进行地管理和保护的。

  27 简述破产债权的范围和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它不同于一般债权。破产债权主要有: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③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④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的未受偿部分;⑤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此损失额亦应视为破产债权。

  (2)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8 简述股票的特征和新股发行的条件。

  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票与股份是表里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股份是股票内含着的股东的地位和权利义务;股票则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和书面凭证。

  股票的特征有:

  (1)它是权利证券。即是一种体现股东权(股权)的证券。

  (2)它是有价证券。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利,如同一切有价证券性质一样,股票是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金额收益的权利的凭证。

  (3)它是证权证券。即只起权利证书的作用,证明业已存在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新的权利,不是设权证券。

  (4)它是要式证券。股票必须按法定的方式和内容制作,必须载明法定的主要事项。

  (5)它是风险证券。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及其价值的实现,始终都具有一定的可变性和风险性。

  关于新股发行的条件,《公司法》规定:(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更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交付股利:(3)公司在更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29 简述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征收一定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税收不仅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而且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税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强制性。税收是国家依法征收的,有法律强制力的保证。纳税人不依法纳税,要受到法律制裁。

  (2)无偿性。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就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由政府直接安排,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因而是一种无偿取得。

  (3)固定性。税收由国家按法律规定征收,政府在征税以前,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课税对象的范围、征收数额、征收比例和征收期限等内容,具有法律上的相对稳定性。

  30 股东会的职权有哪些?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更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权概括为:(1)经营决策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董事、监事确定权。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3)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批权;(4)财务决算审批权;(5)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审批权;(6)增减资本和转让资本、债券发行的决议权;(7)公司改组变动的决议权,即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8)章程修改权。

  31 简述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就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定条件、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对劳动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承担赔偿责任:①支付劳动者应得而未得的工资收入,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赔偿费用;②补发劳动者应得而未得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⑧给付劳动者本应享受而未享受到的工伤、医疗待遇,并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④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用人单位招用尚未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  位和该劳动者应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该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份额应当不低于赔偿总额的70%。应当向原用人单位赔偿的损失包括:①对原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②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3)劳动者违反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①用人单位对其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②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③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④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4)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赔偿损失。

  3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中有哪些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袍;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3 违反会计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②私设会计账簿的。

  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纪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毁坏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其他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其他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二是指违反《会计法》的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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