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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资料(6)

2007年04月1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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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第一节 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演变

  一、国家元首概述

  国家元首的性质是国家对内对外的代表,是整个国家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设立由宪法予以规定。

  在君主制政体国家,元首一般经世袭产生,实行终身制。

  在共和制政体国家,由选举产生,实行限任制。

  四种选举方式:1.由立法机关(议会)选举产生,2.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法国)3.通过选举团选举产生(美国),4.由混合团体产生(德国)

  三种类型:1.总统制国家,(美国)国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脑,领导政府。

  2.议会制国家,(英德等),既有元首,又有政府首脑,只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虚位元首)

  3.议会制总体制国家(即半总统制)(法国,俄罗斯等),总统是国家元首,行使大部分国家行政权,并有权通过议会任命政府首脑,掌握主要国家权力。

  国家元首还有单一元首和集体元首(瑞士)之分。

  二、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演变

  1.中央任命政府委员会集体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1949年9月,《共同纲领》规定

  2.1954年宪法规定设置国家主席,这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为独立的国家机构,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觉得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宪法还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3.1975年和1978年宪法规定不设置国家主席

  第一部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分别由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1978年宪法,规定原国家主席行使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行使。

  三、恢复国家主席制度(简答)

  详见P112

  第二节 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职权

  一、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

  1.候选人资格,1982年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提名、选举、任期

  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副主席都缺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连任不超过两届。

  3.法律地位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

  二、国家主席职权

  1.对内: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1989年,国务院决定选拔北京市九个区实行戒严(选择))、选拔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非常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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