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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中英合作更新“商法”笔记(10)

2007年06月1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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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商中间人与商辅助人

  1、商中间人

  (1)代理商——独立的商事经营者,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2)居间商——为获得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

  (3)行纪商——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

  2、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五、商人与商业辅助人

  1、概念:商业辅助人是指通过聘请和雇佣关系,从属于特定营业主或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组织内部服从营业主和法定代表人的指挥和命令,在外部商事业务上以代理人身份辅助其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人。

  2、属性:按照国际通例,公司中的一般从业人员都不是商人,而是商业辅助人员,其与公司的关系用民法或劳动法调整。

  3、有代理权和无代理权:前者包括经理人员、其他高级雇员、一般经营管理人员,有权对外行为,结果归于营业主或公司;后者指商事企业中的勤杂人员,无代理权,更不是商人。六、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指依法律规定,无论是商人为之,或非商人为之,也不论是否以营业的方式去进行,皆可谓之商行为,它具有客观绝对性和法律确定性及事实推定性的特点。

  相对商行为:指的是商人以营业方式所为的营利行为。它不是绝对的商行为,它可依人、依活动方式、依不同国家的立法政策而有所不同,它具有特定的条件性。

  六、民事代理

  1、概念:一般认为,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的行为。各国规定在代理人都必须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并将代理分为委托和授权两个方面等方面存在一致。

  2、民事代理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代理权的非权利性。 (2)代理人的非独立主体性。(3)被代理人的广泛性。(5)代理权产生的多样性。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或指定代理。 (6)对代理人行为的限制。 (7)在代理内容上,民事代理既有财产关系的代理,又有非财产关系的人身代理。(8)在法律贡任上,民事代理理人一般不对第三人承担责任。(9)在代理权的终止上,可因本人或代理人死亡、禁治产、破产或丧失权利能力或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代理目的完成,都可使代理关系归于终止。民事代理人多数是不以代理为职业的组织或个人,他们的代理活动多数具有临时性和偶然性,这样致使发展代理事业的稳定性差。

  商事代理

  1、概念:商事代理专指为获取商品的经销权、货物的采购权及提供经济中介服务,受他人委托并从中获取报酬,为委托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固定的、独立的、职业的商事经营者。

  2、主要特点:(1)商人性,商法中的代理是专门从事各种商务代理活动的独立的职业代理商。(2)独立性,代理商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3)职业性,是从事固定持续营业的职业代理商。(4)代理形式的灵活性,既有直接也有间接。(5)职责的双重性,为委托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6)法定的行为能力性。(7)有偿性,(8)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此外还不因企业所有人的死亡而使代理权终止。

  七、形式审查。即登记机关对于登记申请书和提供的文件,仅审查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至于所提供的文件,实质上是否真实,一般不予过问。日本法律采用这一立场。英、美国家也多采用形式审查,在美国许多州规定公司的章程要经公证。

  实质审查。即登记机关主要对申请文件和事项的真伪,即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进行重点审查。对股份公司的审查,多采用实质性审查。

  八、商号权与商标权

  商号权:指的是依法登记后,商事主体取得的对商业名称的专有权和专用权。

  商标权:一个商号所生产产品的标志,作为知识产权一种,是一切商主体同民事主体享有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1、联系:都属于绝对权,都具有财产性,都可以有偿转让,现实中存在重叠性;

  2、区别:(1)性质不同:前者表征主体,属名称权,后者表征商品,属知识产权;

  (2)年限限制:前者无,后者有;

  (3)地域效力不同:前者限于一个地区,后者及于全国;

  (4)形式不同:前者只能用文字,后者可以选用文字、图形或者二者的结合;

  (5)法律制约不同:前者强制注册,后者分为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两种形式;

  (6)效力不同:前者具有宣示效力和创设效力,后者仅具有宣示效力。

  九、信托是一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转移或委托给受托人占有形成独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公益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而形成的一种特定法律关系。

  行纪,在法律上也称为经纪,又称牙行,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从事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交易,而收取报酬的(营业)经营活动。

  区别:1信托属于他物权的范畴,财产具有独立性;行纪属债权的范畴,行纪行为实际是代客户买卖的合同行为,其标的不具有独立性2信托一经设定原则上不允许撤消,适用于财产的长期管理;委托人可随时撤销行纪,仅适用于短期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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