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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中英合作更新“商法”笔记(5)

2007年06月1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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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自然人:

  (一)概念:也叫个体商人、商个人,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个体。

  (二)特征:

  1、以自身个体劳动经营为主或以家庭成员的特长进行劳动组合;

  2、是独立的经营者;

  3、在我国必须经过核准登记程序;

  4、对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

  (三)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自然人从事商事经营,应依其登记为准,如果登记为个人的,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称“个体户”;如果登记为商事组织,则是独资企业。我国规定的私营企业,是从所有制角度划分的,雇工在八人以上。

  (四)商自然人的典型——独资企业:

  1、概念: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数量多,分布广;(2)规模小。

  2、法律特征:

  (1)由一人组成;

  (2)投资者仅限于自然人

  (3)依附于企业主的人格。

  3、与一人公司的比较:

  (1)一人公司由股东一人组成,以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形式出现;

  (2)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的仍是有限责任;

  商事合伙:

  (一)概念:

  商事合伙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也属于古典企业形式,更早源自于古罗马的家族共有制度;后来发展到类似于现代普通合伙的SOCIETAS,成为合伙代理说的重要渊源;11世纪基于海上贸易的发展,产生COMMENDA,,成为现代隐名合伙的雏形(英美法的有限合伙也比较近似)。

  (二)法律地位和特征:

  1、法律地位:

  (1)立法例:两种做法,其一是法国、日本为代表,不仅确认商事合伙的主体资格,而且将商事合伙的具体形式——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赋予独立法人资格;其二是德国和英美法系国家,只承认主体资格,不承认法人地位。

  2、特征:

  (1)合伙企业的成立基于合伙人之间的协议;

  (2)是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组织;

  (3)各合伙人须向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的财产制度:

  商法人: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依法成立,能独立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各种商事企业公司,是一种集体商人,主要是营利性社团法人。我国有些特殊行业仍由国家直接经营,所以国家作为商法人,仍不可避免。

  2、特征:

  (1)从法律上讲,是一个特定的人格体,是独立的权利主体;

  (2)营利性,与民法法人相区别;

  (3)注重经营的自主性,与公法人相区别;

  (4)商法人,管理体制复杂,法人财产权经过多次分离,与商个人、商合伙区别;

  (5)负担有限责任制。

  (二)商法人的分类。我国目前的划分仍是以所有权性质为主,辅之以组织形式的标准。主要有国有商法人、集体商法人、私营商法人、联营商法人、股份制商法人、外国投资商法人和港澳台投资商法人等。

  (三)商人与商业辅助人:

  1、概念:商业辅助人是指通过聘请和雇佣关系,从属于特定营业主或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组织内部服从营业主和法定代表人的指挥和命令,在外部商事业务上以代理人身份辅助其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人。

  2、属性:按照国际通例,公司中的一般从业人员都不是商人,而是商业辅助人员,其与公司的关系用民法或劳动法调整。

  3、有代理权和无代理权:前者包括经理人员、其他高级雇员、一般经营管理人员,有权对外行为,结果归于营业主或公司;后者指商事企业中的勤杂人员,无代理权,更不是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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