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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中英“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资料(16)

2007年06月1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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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有效要件:

  (1)订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4)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有明确规定或者约定的,合同应当具有该形式

  9、根据所附期限产生的效力,可将期限分为胜小期限、终止期限

  10、无效合同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6)违反法律、行政法会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1、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根据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收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4)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第三人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直接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12、可撤销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从而使其归于无效或者变更其内容的合同,从这个意义上讲,可撤销合同可以成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13、可撤销合同的主要特点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对可撤销合同需要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方能撤销

  (3)可撤销的合同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

  14、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重大误解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15、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6、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简答题)

  17、使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包括

  (1)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履行终止之前

  (3)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4)情势变更不可规责于双方当事人

  (5)因情势发生了变更,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

  18、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抗辩权属于后者。双务合同分为: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不安履行抗辩权

  19、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这两种合同保全制度(案例)

  20、债权人代位权特点

  (1)代位权是合同债权人代替合同债务人向该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体现了合同之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3)代位权是合同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权力

  (4)代位权是通过法院允许才可以行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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