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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21)

2007年05月2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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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一、 有强制捃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概念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司法证明活动。

  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5条的规定,结合公证实践,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2.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3.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二、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和范围

  目前,公证机构办理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还款(物)协议、借据(欠单)等意境各合同(契约)、书契。

  2.公民之间订立的赡养协议、扶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财产互换协议、典当协议。

  3.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中曾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括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抵押合同、财产担保合同。

  5.股票、债券等债权文书。

  6.买卖(购销、赊销)合同、加工承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全同、联营合同、合伙协议等。

  7.各类承包合同。企业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宅基地使用合同。上述6.7项中所列债权文书的执行村的仅限于文书中约定的违约金、罚金,应交付的特定动产,应返还的定金、预付款、租赁物、土地等财物,拖欠的借款、货款、加工费、劳务费等。

  三、办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程序

  当事人申办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对此类公证事项审查的重点。

  第十四章 涉外公证

  第一节 涉外公证的概念和作用

  一、概念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一)涉外公证的涉外因素有以下三种,只要具备以下诸因素之一种的就为涉外公证。

  1.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2.公证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3.公证文书的使用地域具有涉外因素。

  (二)涉外公证的特点及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主要区别

  涉外公证不同于国内公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

  2.行使公证管辖权的机构不同;

  3.申请人所处的地域不同;

  4.使用文字不同;

  5.使用地域不同;

  6.适用法律有特别要求。

  二、涉外公证的法律作用

  涉外公证的法律作用体现在涉外公证的法律用途中,涉外公证文书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用于办理出境和入境手续,证明出入境所要求的相关事项。

  (二)用于民间往来。

  (三) 用于办理各种民事法律事宜。

  (四) 用于涉外经济活动。

  (五) 用于域外诉讼或仲裁。

  第二节 涉外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 涉外公证机构及涉外公证员

  (一)涉外公证机构。

  1.公证处。

  2.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

  1992年司法部修改后重新发布的《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这些条件包括:

  (1)有专职或兼职外语翻译

  (2)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和设备;

  (3)有一名以上具备涉外公证业务条件的公证员。

  (二)涉外公证员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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