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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29)

2007年05月2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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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意义

  (一)由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被代理人的迫切愿望。

  (二)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

  (三)律师承担民事诉讼代理,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

  第二节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地位和权限

  一、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对象

  (一)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代理被代理人的范围

  1.当事人

  2.第三人

  3.共同诉讼人

  4.集团诉讼人

  5.法定代理人

  6.法定代表人

  7.其他组织的代表人

  (二)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代理案件的范围

  凡是依照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案件,

  依照婚姻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

  依照经济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

  依照行政关系所产生的某些行政案件等,律师都有权依法进行诉讼代理活动。

  二、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地位

  (一)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不是诉讼主体,而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三、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权利

  1.律师依法执行民事诉讼代理职务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追究律师的诉讼代理词,不得强迫律师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代理行为。

  2.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查阅案件的证据和材料。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3.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开庭的日期太仓促,有权申请延期审理。

  4.律师在法庭上,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有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有权对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提出异议;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勘验。

  5.律师发现被代理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提出无理或违法要求的,有权拒绝担任代理人,或者解除与被代理人的委托关系。

  6.律师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范围,有权处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

  7.对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律师认为确有错误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复议。

  8.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律师认为在适用法律或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有权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再审或者申诉。

  9.律师依法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与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0.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对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揭发、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二)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义务

  1.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必须遵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

  2.律师必须在业务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和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3.律师必须忠实于案件的事实真相,忠于国家的法律,忠于职守,做好民事诉讼的代理业务。

  4.律师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和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代理工作后,应依法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尽心竭力地做好代理工作,没有特殊情况的出现,不得中止或终结代理工作。

  5.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应认真贯彻保守秘密的原则,对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问题,必须严加保密,不得泄露。

  6.律师代理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禁止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禁止私自向当事人收取报酬。

  7.律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伙同委托人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8.律师应当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营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挟嫌报复,敲诈勒索。

  9.律师收到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必须按照通知日期准则出庭,不得借故迟到、早退或不到庭,以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10.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11.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的证据。

  12.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律师出庭执行职务,必须遵守法庭的各项纪律,维护诉讼秩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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