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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25)

2007年05月2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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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

  1.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2.律师作为律协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四、律师协会的设置和组织机构

  (一) 设置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设置及其职责。

  2.地方律师协会的设置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关系。

  (二) 组织机构

  1.会员代表大会及其职权;

  2.律师作为律协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五、律师协会的设置和组织机构

  (一)设置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设置及其职责。

  2.地方律师协会的设置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关系。

  (二)组织机构

  1.会员代表大会及其职权;

  2.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性质、产生及职权;

  3.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二节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

  一、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

  (一)关于管理体制问题

  1980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事务所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

  1996年5月通过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工作全国律师工作,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从而确立了我国现阶级的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相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

  (二)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对律师的管理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的职能机构之一,对律师工作实行宏观管理。

  (三)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除制定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外,其对律师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授予律师资格;

  2.核发律师执业证书;

  3.评审律师专业职称;

  4.负责律师执业征书的注册工作;

  5.对律师的惩罚。

  此外,司法行政机关还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进行管理。

  二、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关系

  律师协会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是律师管理工作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改革的前景是,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宏观管理职能,并保障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

  第十九章 律师执业的原则

  第一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使自己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客观事实和充分可靠的证据基础之上,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的规定,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

  1.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要忠实于事实真相,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使自己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客观事实和充分可靠的证据基础之上。

  2.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罪与非罪的标准。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二,有利于提高律师的素质,维护律师职业的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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