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法学 > 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6)

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6)

2007年05月2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查分预约

  二、调查

  调查是公证审查过程中确保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必要的和有效的手段。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当事人、代理人、证明人等的询问;对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档案、资料、资产情况的查询;对有关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等。

  公证调查的内容和方式: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察、鉴定等方式。

  第三节 出 证

  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一、 出具公证书的条件

  (一)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文书公证的出证条件

  1.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文书上签名、印鉴公证和文书文本公证的出证条件

  (四)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出证条件

  1.债权文书已经过公证证明,这是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前提和基础。

  2.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二、 制作公证书

  三、 公证书的送达

  第四节 公证期限、终止公证和拒绝公证

  一、 公证的期限

  公证期限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期间的法定时间限制。

  (一)一般期限。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二)期限的延长。依照法律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当事人举证不足的事项或者需要委托调查的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更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应将延期的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期限的例外。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处无法工作的期限,不计入法定期限,即不包括在一个月或六个月内。

  二、 终止公证

  终止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决定停止公证程序。

  (一)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

  1. 超过了法定的办证期限。

  2. 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 因当事人死亡,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

  (二)公证的程序规则

  三、 拒绝公证

  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一)拒绝公证的法定原因:

  1. 行为、事实和文书不真实、不合法。

  2. 当事人身份不属实、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 代理人无代理资格。

  4.当事人妨害公证查证工作正常进行。

  (二)拒绝公证的程序规则

  第五节 公证费用

  公证费用,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按照规定标准,由公证处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一、收取公证费用原则

  (一)统一收费原则

  (二)低标准收费原则

  (三)减免收费原则

  二、收取公证费用的标准

  (一)按件收费

  (二)按比例收费

  (三)按时间收费

  (四)加倍收费

  三、减免收费和退还收费

  (一)减免收费的情况:

  1.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2.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3.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4.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公证事项;

  5.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新人有礼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