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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学考试毕业生审核办法

2006-05-10 13:57:00   文章来源: 新疆自考热线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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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审核、发证工作是国家对自考者学历认定的一种政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务院自学考试管理暂行条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结合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申报:考生考完全部课程并取得有效《课程合格证》,完成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设计)。即可到当地自考办申报办理毕业手续。

    二、考生申报毕业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准考证、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单科(课程)合格证、实践性环节材料、申请本科毕业生的专科证书原件等。2.相关电子信息及电子照片。3.在当地自考办申领的“毕业生审批登记表”。4.相关费用。

    三、地区考办初审:各地、州、市考办对符合毕业条件和要求申请毕业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好考生各种毕业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填写内容是否属实并符合要求,申报各类材料中身份证、姓名、考号、笔迹、照片是否是同一人等。初审合格后,制作毕业生花名册一式四份,统计表二份,并将所有材料报自治区自考办,统一集中组织主审。

    四、遗失合格证者按有关规定办理成绩证明。

    五、自治区自考办主审:自治区自考办对各地报送的毕业生材料组织人员集中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主审。主审内容包括:1.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审查考生是否取得全部课程合格成绩,查验课程合格证原件及有效证明材料、免考证等。2.审查奖惩材料和报名登记表中的内容以及思想品德的鉴定。3.逐项审核“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中的各项内容。4.核对表、证、册中姓名、考号是否相符等。5.核对电子信息及电子照片与表、证、册中考生是否一致。

    六、实践环节审核:由主考院校自考办组织审核人员对毕业生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设计)材料进行审核。

    七、审批、验印:主审合格后,在“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中考委意见栏内签署“同意毕业”印章,并加盖“毕业生审核专用章”,同时在毕业证书上盖自考委章。

    八、主考院校副署:自治区自考办验印结束后,对所有材料按专业分类,送相应的主考院校副署。

    九、毕业生电子注册:毕业审核工作结束后,将毕业生注册信息及电子照片报国家考试中心及有关部门。

    十、毕业材料分发、保存:上述工作完成后,将毕业证书核发原报地、州、市考办,由地、州、市考办颁发给考生;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一份留自治区自考办,两份退还地州市自考办(其中一份留存,一份退还考生,由考生自行将此表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保存)。毕业生花名册第一联留自治区自考办存档,二联留主考院校自考办,三联留主考院校院办、四联留地州市自考办存档。

    十一、毕业生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毕业时间为六月,下半年毕业时间为十二月。因考生个人行为而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毕业的,自考办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考生因种种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毕业证书,可在下一批办理,毕业时间与办证时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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