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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06年10月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2006-05-26 14:07:00   文章来源: 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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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公布“二00六年十月云南省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一、2006年10月云南省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及考试科目日程表

    二00六年十月,我省自学考试开考的专业有

    大学本科:汉语言文学、英语、金融、会计、工商企业管理、机电一体化工程(省机械行业协会委托)、行政管理、法律(省司法厅委托)、经济学(省统计局委托)、教育学、教育管理、旅游管理、学前教育、区域经济开发与管理、体育教育、物流管理。

    教师类本科:数学教育、美术教育、音乐教育、地理教育、历史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生物教育、物理教育、化学教育。

    大学专科:汉语言文学、英语、新闻、秘书、金融、会计、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农业经济管理、农业经济管理(林业经济管理方向)、园艺(均为省农业厅委托),机电一体化工程(省机械行业协会委托)、房屋建筑工程、计算机信息管理、行政管理、法律、公安管理(省公安厅委托)、律师(省司法厅委托)、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护理、旅游管理、监所管理(省司法厅委托)、公共关系、林学、餐饮管理、区域经济开发与管理、物流管理、体育教育、广告。

    教师类专科:数学教育、美术教育、音乐教育、地理教育、思想政治教育。

    二、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年龄、民族、种族的限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并按我省开考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学完一门或数门课程的考生(根据开考各专业的报考条件),均可自愿选择专业报考。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专业报考。病残者应选报与自己身体情况相适应的专业。

    根据行业的要求,对以下专业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的限制:公安管理按省公安厅的规定执行。根据全国自考办文件精神,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我省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试点学校举办的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中医学学历教育,不再招收新生;在2002年10月31日前取得学籍(考籍)的考生,可以有一个完成学业的过渡期,时间为3年,即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现行开考的相关医学类护理学专业将继续开考,但报考人员只能是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人员(报考时需出具相应证明),非在职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大专文科的考生凡未取得高中、中专、中技、职高毕业文凭的,要加考“自然科学基础”一科(若专业考试计划中已有“高等数学”的除外);报考大专理科的考生(不合中医专业),凡未取得高中、中专、中技、职高毕业文凭的,要加考“大学语文”(专科)。

    报考本科段的考生,须是国民教育系列(包括普通全日制高校、成人高校、自学考试等)专科以上毕业生,办理自考本科毕业证书时须交验上述学历毕业证书,(报名时不须验证)报考时按各专业要求分类报考,并加考规定的专科段有关课程。

    三、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06年7月15日至8月3日,其中:7月15日至25日为考生上网报名时间,7月26日至8月3日为考生到各地州、市、县(区)指定报名确认点确认、验证、交费和照相时间。

    报名地点:各州、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的地点。

    四、报名手续

    考生根据所报专业的开考课程,报考本次开考课程的一门或数门,并按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计划的有关规定参加考试。允许考生根据开考专业计划跨专业兼报同课程名称、同学分的考试科目,但考生必须注意不同专业指定教材和考试大纲是否相同。

    (一)、报名考试费: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我省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调整为每科32元(人民币)。

    (二)、考生须按<<云南省自学考试网上报名公告>>规定程序进行报名,并特别注意报考部分专业和课程必备条件及报名确认点、考点设限情况。

    (三)、应考者的往返路费及食宿费用自理。

    五、考试

    1.考场设置:由各州、市办考部门确定,需在县城以外设考场的,须报省招考办批准。“机电一体化工程”本科、餐饮管理专科及广告专科只在昆明设考点。“公安管理”专科只在州、市所在地设考点。

    2.考生应试时,须带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三证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凡违反考场纪律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及我省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将处理通报发至考生单位。

    3.从2006年1月开始,我省自学考试实施分卷考试,考生须按相关要求认真填写和填涂“笔迹采集与客观答题卡”。

    4.考试成绩以百分计,六十分为及格,及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不及格者可参加该门课程的下一次考试。考试成绩不公布、不查卷,成绩由各考点通知考生。为增强考试工作的透明度,考生对成绩有质疑的可申请查分。各报考点汇总后交各州、市考办,由各州、市考办统一到省招考办查分,查完后通知考生。省招考办不直接对考生查分。每查一科交手续费2元,查分截止日期为12月29日。

    5.考生考试时间及临考复习假的占用问题,按原省自考委、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一九八七年发文《关于对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给应考假、复习假和发放自学考试奖学金的规定》执行。

    6.考试时,“高等数学”考生不得使用计算器外,其他科目的考生可携带使用计算器,但不能有程序存储功能,也不得互相借用。不准使用“商务通”等有存储、接收、发射功能的掌上电子工具。考生入考场考试严禁携带传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否则将视同作弊。

    7.同一考试时间内,一名考生只能考一科,不得考两科。

    8.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成绩在自考系统中的使用                                    、

    根据全国考委办函[2004]148号文件规定:

    (1)NCER课程暂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部分专科课程进行衔接;

    (2)凡获得NCRE一级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0018)或〈〈计算机应用技术〉〉(2316)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

    (3)凡获得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高级程序语言设计〉〉(0342)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4)凡获得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2319)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2277)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9.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成绩在自考系统中的使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参加二级或PETS三级考试,笔试合格者的成绩可直接替代自考有关专业大专或本科公共英语(即英语(一)、英语(二))考试成绩,并可获得相应的学分(PETS二级替代大专公共英语成绩,PETS三级替代本科公共英语成绩,英语专业不能替代)。考生是否参加相应口试,则根据考生是否要求获得PETS等级证书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相关专业规。

    10.中文本科专业的毕业论文答辩定于每年的5月和11月,分两次举行。考生可与云南师大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联系进行答辩事宜。英语本科的“口译与听力”、专科的“听力”、“口语‘考试时间由云南师范大学外语学院安排,请考生与之联系。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综合作业“及上机考试请与云大成教学院联系。

    11.已取得本专业全部课程合格证书的考生,如该专业有实习、设计、毕业论文等考核要求的,应及时向当地县(区)考办或主考院校联系实习考核事宜,待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办理毕业证书。

    六、学历及毕业生的使用待遇

    我省自学考试的学历为中专、大学专科和本科三种层次,从2006年开始停考中专自考。应考者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可以取得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毕业生的使用和待遇按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云教字(86)第10号〈〈关于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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