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前保险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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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自考保险法:前保险时代
保险萌芽时期的互助制度与古代的共济方法有了本质的不同,更具有某些保险的特质,主要表现为:
(1)中世纪的互助制度远远超出了单纯出于怜悯而具有慈善性质与宗教义务的范畴,更多地考虑到风险在团体成员之间的分担问题。
(2)中世纪的互助制度向前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出现了契约形式约定缴费数额。
(3)中世纪的互助制度较为遵从其经济上价值,有意识地排斥唯有宗教色彩的良心承担,对于缴费的义务施加了法律上的约束,从而使互助关系具有经济关系的性质,这与保险的经济补偿制度之间具有本质的一致性。
(4)中世纪互助制度中除了具有自力救助抗灾的组织形态外,更有了类似专门经营风险业务的组织。
(5)中世纪互助制度开始注意到互助关系中存在风险分担的重大问题,为了减少事后争执,通过将有关事项明确约定和解决纠纷的需要的固定方法,出现了契约形态。
(6)中世纪互助制度基本上不再依赖于政府推动与倡导,而是更注重其商业性运作与交易。
(7)中世纪互助制度开始深入到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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