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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所具有的能力

2021年06月08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2021年10月自考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自考365给大家整理了2021年10月自考《公司法》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1年10月自考公司法: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所具有的能力

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具有充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司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亲属权、继承权等。公司有名称权、名誉权、受遗赠权。

2.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主体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般情况下同时发生,同时终止。

公司作为法人,其行为能力须由代表机关代表进行。

3.侵权行为能力 

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而非未经授权的公司职工所为;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而非基于其个人资格实施的;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如应有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等。

公司发生侵权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但这并非意味着公司负责人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赔偿了他人后,即对实施侵权行为的负责人产生了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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