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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自考行政法学考点:行政合同解除

2015年03月05日    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行政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

  (1)相对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同意的;

  (2)国家的法律、政策发行重大调整,使原合同的履行需要作重大调整或不可能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3)相对人由于经营不善亏损等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5)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是相对人违约,行政机关有权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对相对人进行制裁;如果是行政机关违约致使行政合同尤法履行,相对人可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其所受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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