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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6月份,被告吴某与A市周村某溶剂厂的法定代表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2013年5、6月份,被告吴某与A市周村某溶剂厂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口头协商,由吴某以每车5000元的价格,外运该厂的工业废水。2013年7月29日,吴某驾驶一辆槽罐车,将车上散发刺激气味的粘稠黑色液体倾倒至B市河口县境内。B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拦截,并依法立案处理。经查约260吨,污染土地面积达66亩。当地居民受到了难以忍受的酸臭、刺鼻化工气味的侵扰,白天不敢开窗,即使炎热的夏天也要戴着口罩阻挡有害气味,夜晚经常在熟睡中被熏醒,有的居民出现了头晕、恶心症状,甚至诱发了哮喘、鼻炎等病症。为了对受污染场地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河口县环境保护局从被污染场地的不同点位对地表水和底泥进行取样,分别送至科研部门对样品中的污染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送检水样和底泥中分别检出不同程度的对人体有害的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污染物。部分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对该场地及周边人群、生态环境构成威胁。经评估,治理修复费用总计7429765元。针对2名被告的非法排污行为,原告B市环境保护局将被告吴某、A市周村某溶剂化工厂诉至法庭。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B市环保局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2分)为什么?(3分)
(2)被告人应否承担赔偿治理修复费用?(2分)为什么?(3分)
(3)被告除承担民事责任外,是否构成犯罪?(2分)若构成,是何种犯罪?(3分)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可以。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81)
(2)应当承担。依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几乎所有的环境要素或者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因此,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可以视为对国家或集体财产的侵害,由国家或者集体向污染者主张损害赔偿责任。(P268)
(3)构成。构成污染环境罪。(P246)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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