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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以原告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以原告代理人身份,拟写一份代理词。
王兵,女,19岁,XX省XX大学学生。20XX年X月XX日,王兵去XX美容院做面部护理,在美容院工作人员的怂恿和诱导下,王兵接受了美容院为其祛除青春痘的美容服务,并预交了 200元定金。当天晚上,王兵的面部出现了小块红肿并有轻微烧痛感。第二天王兵匆忙赶到美容院告知情况,美容院称这是正常现象,并再次为王兵做了面部护理,但王兵回家后,疼痛感觉不仅没减轻,反而烧痛感越来越严重。第三天王兵再次来到美容院,要求去医院检查,美容院说这是正常的排毒现象。到了第四天,王兵面部大面积红肿并出现流水、流脓的现象,王兵非常害怕,与父亲一起到美容院要求去医院检查,美容院此时才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急忙将王兵送到XX医院。经医院诊断: 王兵“面部起疤痕并溃烂三天,痒、痛。面部布满红色疤痕,疤痕已破,渗透明液体,诊断为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医生要求王兵留院观察。王兵在XX医院住院六天,至20XX年X月XX日,发现面部病情未见好转,要求转至XXX医院治疗。在王兵的强烈要求下,美容院同意王兵转院治疗。后经XXX医院医治,王兵的病情才见好转。虽然美容院支付了前期的治疗费用,但医生告知王兵,面部全部恢复,需要连续治疗两年以上,且花费不低于5万元。美容院的行为导致王兵面部容貌被毁,不能长时间晒太阳,否则脸上就长水疱,只能整天呆在教室或者躲在家中不敢出门。为此,王兵沉默寡言、神情忧郁,精神上受到了难以弥补的创伤,其家人曾与美容院就赔偿问题多次交涉,但终未达成协议。20XX年X月XX日王兵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 XX律师事务所章东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章东律师经调查取证认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美容院一直未向法院提供营业执照等,不能证明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美容院的美容师,应经过严格的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但该美容院的美容师均无执业资格。由于美容院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在给王兵祛除青春痘前未作皮肤测试,导致美容事故发生,为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王兵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要求美容院承担后续治疗费用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诉讼费用全部由美容院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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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兵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并对案件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我就案件事实,对本案理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美容院一直未向法院提供营业执照等,不能证明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2.美容院的美容师,应经过严格的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但该美容院的美容师均无执业资格。
3.由于美容院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在给王兵祛除青春痘前未作皮肤测试,导致美容事故发生,为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告应承担后续治疗费用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诉讼费用全部由美容院承担。综上所述,请法院公证判决。
代理人:章东
20XX年XX月XX日
(P248)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律师法庭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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