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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选择复议原则

2014年08月07日    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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